王某芝、董某军与通辽市安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王某芝、董某军与通辽市安达出租车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11]

焦点问题】股东未提交利润分配决议而起诉要求分配的,法院是否通知其他股东参加?

裁判立场】本案法院通知了工商登记记载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董某仁与辛某臣、张某琴发起设立安达公司,2016年3月4日,董某仁因病去世,其财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某芝、儿子董某军。二人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享有安达公司股东资格后,继续董某仁与被告安达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的诉讼,法院依法恢复审理并依法通知安达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辛某臣、张某琴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辛某臣述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依据。第三人张某琴未作陈述。

裁判要旨】在安达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且在安达公司自成立至今股东之间就此亦未形成相应决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代替企业做出经营判断和选择。二原告有关分配公司利润的请求,不符合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法院主动追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案例,在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且公司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主动追加的做法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