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 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

第七十四条 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