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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
2026年03月01日
版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
公司
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
第七十四条
股东
代表
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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