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生

二、民生

(一)五保户供养

1955年前,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采取互助互济,或互助组包耕代种等救济形式。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即由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五保办法进行改革。1984年,对全乡47名五保户,23人实行全保、16人半保或由亲友代耕、8人由政府直接供给。1989年,给63名五保对象,每人发放救济款70元,共4410元。1999—2006年,全乡五保人员81人,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724元,全乡共7.68万元。扩大帮扶救户19户、42人,年发放面粉83袋、衣物856件,现金13260元。2005—2006年,救助老年人25人,金额2200元。另外,对17名90岁以上老龄人每人发放优待金400元。2011年底,全乡“五保户”105人,国家补助每年每人2455元。

(二)新农合

2007年国家为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凡大病住院可报销规定的医药费70%;2008—2009年,每人每年20元,凡大病住院可报销规定的医药费70%;2010—2011年,每人30元,可报销规定的医药费85%。

新农合实行伊始,由于报销手续烦琐,报销比例较低,农民积极性不高,之后通过简化报销程序,改进报销方法,提高报销比例,农民积极性明显提高,参合人员越来越多。2011年底,参合3.3022万人,缴纳人员99.066万元,参合率96.5%,全年平均报销每人次1523元,共计282.0886万元。

(三)农村低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国家救助低收入居民的重要政策,供很多困难群众得到基本的生活补助。2011年底全乡低保户1443户4476人,低保金373万元。

(四)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是2009年国家惠民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时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确保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2009年凡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合法公民,每人每年最低缴纳100元。凡6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享受国家发放养老金55元。2011年底,共4106人享受养老金补助。

(五)高龄老人补助

2009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时期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从2010年起,为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并颁发百岁老人寿星证;市政府为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县政府为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