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代土地私有制
解放前,土地为私人占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土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占有全乡土地中的川地和肥沃土地。中农贫农占有少量的土地,部分农民完全丧失土地,成为雇农。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和财产,其经济收益主要靠出租土地、放高利贷和雇佣长短工三种手段获取。
(一)土地私有制收益方式
1.地租。地主富农将自己手中的土地租给地少或没有土地的农民耕种,收取一定数量的地租。有活租和死租两种方式:活租,也叫分租,佃农与佃主按比例分成;死租,也叫定租,不论年景好坏,佃农均按固定的租额给佃主交租。租佃形式以活租为最多,租额多为对半分成,死租较少,租额较高。
2.雇工。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多,主要靠雇佣劳动力(雇主也叫“用人手”)耕种,雇工有长工和短工两种。一般长工为期一年以上,俗称年活,以年论工价。民国30年前后,长工全年工价为12~20匹土布或白洋十几元,最高二十几元(折合小麦300公斤左右)。也有的地方长工全年工价20~40元,或小麦300~500公斤。个别开明地主给雇工修房子、娶媳妇,关系融洽。短工主要有月工和日工,雇佣时间主要集中在夏收季节,劳动报酬较低,月工的工价一般为白洋4~6元,日工的工价一般为1元。
3.高利贷。地主富农给生活难以维持的贫农借给钱、粮、土布等财物,利息非常高,叫放高利贷。按月息计算2~10分不等;有“驴打滚”账,即上月的月息计入下月的本息中,形成利中生利。有“光光账”、“榨儿钱”等形式。这种经济关系加剧了贫富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土地占有及转移的形式
1.土地买卖。出卖土地的农民,多为生活所迫。买主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等。通过“中间人”(称地媒)卖者写“卖地文约”(称地契),卖者与中间人签名画押,交买者收存。
旧式地契格式一般为:
立卖土地文字人×××因手中不便今将自己××地约××垧(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情愿问卖于×××父子名下为业。四至分明,出入道路照旧所行。卖价××元,承纳公粮××斤。日后有人言说者,一切由×××父子执掌。口说无凭,立此为据。
地媒人 ×××
房亲人 ×××
代书人 ×××
×年×月×日
买者付清地款后,持买地文约向政府交纳地价总数6%的契税,即获土地所有权。宅基院落买卖也是如此。
1950年地契 图片由杨鹏提供
2.土地典当。出典土地的农户,一是生活困难;二是紧急用钱;三是无求借门路,而又短期内无力归还。出当者要写“典当契约”,入当者付钱后,始有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原主。入当土地的人一般是地主、富农,还有一部分富裕中农等。典当期一般为2~3年,价格低于买卖价。典当期满,出当者按原价赎回土地;到期不赎者,延长典当或出卖,出当者所得很少,入当者常常要挟勒索、廉价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