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税金融
财政
明清实行里甲制,里下有甲,所有田赋直接由里甲收缴。民国期间,五营设厘金局,一般杂税由保甲收缴,田赋由农户直接向县里缴纳实物。1949年,区设财粮专干和委员。为了平衡政府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保障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国家实行统一政府收支管理,统一物资管理,统一现金管理。地方则贯彻“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体制。
1979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由过去“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乡镇根据县上规定,贯彻“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超支不补,一定一年”及“以编定人,以人定费,超编不供”等办法。
1988年6月,建立五营乡财政所。1990年,有专职人员3人。2003年起,县对乡镇财政实行“零户统管”,取消各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类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2004年,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乡镇计划生育超生社会抚养费纳入预算管理。2005年,镇财政所增至7人。
税收
农业税费 明代农业税分两次征收,夏征麦豆、秋征粟米。清顺治、康熙时期折银,田赋外还有屯粮,又称卫粮、丁赋、军粮等。咸丰三年(1853)开始,实行按货价百里捐一的税率交纳税款,称为厘金。光绪二十七年(1901),每亩征银:水地3钱、川地2.5钱、山地2钱。
建国初期,颁布了两类农业税法规:一类是农业税条例;另一类是特定业务性的单项法规,如《受灾农业户农业税减免办法》《农业税查田立产工作实施纲要》《关于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1949—1989年农业税一直是单一的税种,即农业税一项。1949—1958年以征收小麦等实物为主,农业税又称公粮。1958年起,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1968年改征代金,由实税向货币税转变。
1979—1983年,国家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政策,对人均口粮低于150公斤,人均收入小于50元的生产队进行减免。1985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政策,恢复到1978年的征收标准。1990年以后,陆续增加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代金、牧业税、屠宰税、教育附加、提留、乡统筹,税费负担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
1989年开始,农业税每年缴小麦23万公斤,缴粮地点在五营粮管所。1993年,不再收粮,改为现金,在乡财政所缴纳。2001年,国家进行调整,农业税税率确定为7%(计税价格冬小麦为1.10元/公斤),农业税附加率为正税的20%。通过税费改革,2002年,共减轻全镇农民负担70万元。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减轻农民负担。农民结束了缴纳高额赋税的历史,交公粮的历史已于早期结束。
工商等税费 民国期间,各种税捐名目繁多,有自招费、附加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牌照税、更用牌照税、屠宰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河流税、地价税、契税、筵席娱乐税、土地改良物税、土地增值税、学田税、公产租税、公荒牧租税等),百姓有“国民党的税,多如苦苣菜”的说法。
1949年9月12日,取消民国时期的捐税,开征地方税、直接税、货物税三类工商税。地方税包括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营业税及罚金等;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行商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货物税包括烧酒、烟叶、烟丝、天然碱、黄表、条叶、红糖、早烟、麻线钱、土烧纸、清油等税。
1952年,成立五营税务所,开始征收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和屠宰税等。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的征收,修订货物税和工商业税。
1958年冬,试行工商统一税,把原来的商品流通、货物、营业、印花四个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税务所撤销,人员并入人民公社。1959年至1960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1962年1月,恢复税务所,配备干部2人,开征集市贸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1979年,财税分设。
1980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和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1983年起,全面进行以税代利改革。1984年,新开征工商所得税。1988年,开征个体工商所得税。1989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城镇土地更用税、印花税。1992年,原税务所分为国税所和地税所。
2002年,五营镇开始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金融
过去五营民间存在高利贷,主要是借粮食,以当时的粮食市场价格折钱,还债时也以当时粮食市场价格折合成钱币。
1951年五营乡成立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