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土改和初级社)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土改和初级社)

1951年土地改革(简称土改)运动中,政府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家具和粮食等,征收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清查祠堂、庙宇、寺院、学校等占用地。土改“果实”的分配以“首先满足贫雇农,适当照顾中农”的原则,在有利于生产的前提下,采用“远近搭配,质量兼顾,抽补调整”的方法分配土地;以“缺啥补啥,缺多补多,缺少补少”的办法,分配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对地主亦按其家庭人口分给与农民同等的土地,农民走上了农业合作化道路,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半社会主义初级农业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高级农业合作社三个阶段。互助组是自愿互助结成的农民生产小组,其特点是农事季节一起劳动,常年不散。初级社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工分成,共同劳动”为经营方式,属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土地估产凭股入社,按股分成;耕畜折价入社,农具全部折价入社,成片的林木果树折价入社,收益分配按“劳六地四”分成,社员劳动,评分记工。高级社由初级社过渡而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按照统一经营,统一规划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开渠引水、植树造林、栽种果树、修筑农路等农业基本建设。

1952年2月开始二期土改,五营乡贯彻中央“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计划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总路线,基本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归私人所有,农村生产力得到一定解放。广大农民响应党的号召,自动组织互助组,组长由组员推荐,出工记账,差额找补,土地、农具自备,但也错划了个别人的“成分”,影响了几代人。

1953年,开始学习苏联集体农庄模式,成立初级社,收回农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