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救济、扶贫
根据上级规定,乡政府对参加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按照中央优抚条例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对其妥善进行安置。1963年起,对家庭困难的烈属实行定额定量补助。
从1979年起,对全乡革命伤残军人发放副食补贴,其中特等、一等功人员每月5元,二等功人员3元,三等功人员2元。1985年起,分别增至12元、6元和4元。1986年,全乡共有伤残军人10名,共发放抚恤金2575元。1989年1月起,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抚恤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年定补金总额由原来的8215元增加到10823元,提高28%。
1990年以来,对优抚对象待遇大幅度提高。2010年全镇五保户212人,全年发放五保户供养费43.3752万元。全镇4574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57.4164万元。2016年全镇五保户192人,全年发放五保户供养费94.0293万元。优抚对象292人,其中:革命伤残23人,三属补助3人,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1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人,参战参试退伍人员19人,满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224人,烈士子女3人。为4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31.488万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769人,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人,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0.0464万元;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741人,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870.09万元。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人数152人,发放救助金46.526万元。为255名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36.6万元。为639名受灾人员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4.14万元。为4534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助参合资金20.18万元。至2019年全镇城乡特困供养人员92人,全年发放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补助67.6464万元。优抚对象294人,其中,革命伤残23人,三属补助2人,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4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人,参战参试退伍人员13人,满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239人,烈士子女4人。为1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13.2万元,为1名孤儿发放中央彩票公益金孤儿助学资金1万元,为11名孤儿发放天津市津南区慈善捐助资金3.3万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3301人,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5人,全年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7.1004万元;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286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807.1284万元。全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人数43人,发放救助金18.2211万元。为632名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100.776万元。为177名受灾人员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3万元,为2729名受灾人员发放2018—2019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92万元。为206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82.4万元。为37名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保障对象补贴资金4.44万元。
2020年全镇城乡特困供养人员95人,全年发放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补助76.422万元。优抚对象312人,其中,革命伤残25人,三属补助2人,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4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人,参战参试退伍人员13人,满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254人,烈士子女4人。为11名孤儿发放天津市津南区慈善捐助资金3.3万元,为1名孤儿发放中央彩票公益金孤儿助学资金1万元,为8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9.6万元。为1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补助16.8万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3422人,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人,全年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5.3556万元;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412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905.4564万元。全年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人数25人,发放救助金14.7316万元。为1238名受灾人员发放2019—2020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35万元。为203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80.8万元。为全镇所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衣服、鞋帽、被套、煤炭等生活物资。为12名残疾人进行了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放移动灶台、移动洗澡机、闪光报警水壶、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为58名重度残疾人发放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补助资金4.64万元。为10名听力障碍人员,适配助听器10台。为38名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保障对象补贴资金4.56万元。为698名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117.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