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美感:音乐与戏剧的化合
形式美感是歌剧综合美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歌剧的形式美感是由构成歌剧综合体的诸多形式因素和它们的特殊性质共同作用的产物。
毋庸置疑,人们判断某种艺术的特殊本质,并赖以作为艺术分类学的客观标准,主要是它的存在形式或运动形式以及由此而给人们带来的特殊美感。各类艺术都有自己的内容、风格、载体诸元素,但人们从来不把它们作为艺术性质判断和分类判断的客观标准;同样的主题,同样的内容,同样的风格与流派,都可以用不同的艺术形式来加以表现。例如莎士比亚的《奥赛罗》,歌剧、话剧、舞剧、电影等类艺术都可以用作自己的主题;浪漫派音乐家可以写成音乐作品,浪漫派画家可以据此创作绘画和雕塑。因此,无论是《奥赛罗》这个主题还是浪漫派这种风格,都不能用来作为判断艺术性质和艺术分类的依据。唯一能成为这种标准或依据的,只有艺术的存在形式或运动形式。歌剧、话剧、舞剧这三者都是综合性的舞台艺术,它们在艺术本性上的区别不在内容,不在风格,也不在载体,而是在于形式:话剧是用语言和动作展开的戏剧,舞剧是用形体语言展开的戏剧,而歌剧则是用音乐展开的戏剧。在这里,形式因素成了它们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本书“歌剧形式诸元”一章中,已经对歌剧的形式构成的各元素作了大致的叙述,并且指出,歌剧作为“用音乐展开的戏剧”,在它的众多的形式构成元素中,音乐和戏剧是其中两个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元素。关于这个结论,眼下已成为歌剧界的共识,无需再作说明了。但是,音乐因素和戏剧因素,当它们以独立面貌作为一种独立艺术而存在的时候,它们无疑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而当它们一旦进入歌剧之中,成为歌剧综合体的构成因素之一,它们原来的独立面貌和独特性质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歌剧艺术的形式美感,正是从这种变化中产生,从这种变化中获得的。
音乐是一种声音艺术、听觉艺术和时间艺术,它以声音(主要是乐音)为表现材料,在时间过程中的运动为存在方式,通过人的听觉感官作用于人的心智结构,从而引起人的审美愉悦。当然,音乐艺术也具有某种视觉性和空间性,这不光是指音乐的音响结构中存在着某种能够引起人的视觉联想(例如竖琴的琶音可以使人“看见”淙淙的流水,连续的一个八分音符加两个十六分音符的音型可以使人联想起马蹄急速的奔跑)和空间联想(例如一个大跨度的音程跳跃便具有某种空间感)的可能性,而且,音乐的二度创作本身就具有最直接的视觉性和空间性。但它们只是音乐艺术的附属性质。就其本质而言,音乐艺术是声音的、听觉的和时间的。这种本质,便决定了音乐的非语义性特点,决定了它长于抒情,拙于叙事,长于表现,拙于造型。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艺术又是抒情的和表现的。
与音乐艺术恰成对照,戏剧则是一种语言和动作的艺术,视觉艺术和空间艺术,它以语言(经过加工的艺术语言)和动作(形体的语言)为表现材料,在空间状态中的运动为存在方式,通过人的视觉感官作用于人的心智结构,从而引起人的审美愉悦。当然,戏剧艺术也具有某种听觉性和时间性。例如它的对话和台词就是作用人的听觉感官的,而它的二度创作同样也是一个在时间中展开的过程。没有空间便没有时间,反之亦然。时空关系永远只是相对的,时间和空间的转换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哑剧的存在更能说明戏剧的视觉艺术本质。因此,听觉性和时间性之于戏剧,如同视觉性、空间性之于音乐一样,只是它的附属性质;就其本质而言,戏剧艺术是视觉的和空间的。这种本质,决定了戏剧的长于叙事,长于再现,长于造型;从这个意义上说,戏剧艺术又是叙事的和再现的。这样说,并不否认戏剧自身的抒情性和表现性的特点。实际上,戏剧(尤其在抒情戏剧和现代表现主义戏剧中)有着丰富的抒情功能和表现功能,只是它在本质上是叙事中的抒情和再现中的表现罢了。
音乐和戏剧这种艺术本性上的分野,才使音乐能成为音乐、戏剧能成为戏剧,才有了两者长期而独立的发展,并由此获得了独立的不可取代的音乐美感和戏剧美感。
但当音乐和戏剧一旦进入歌剧艺术,成为歌剧综合体中两根巨大的形式支柱时,情况发生了改变。首先,使音乐之成为音乐、戏剧之成为戏剧的独立地位不复存在了;它门不再能够离开歌剧综合体的表现要求去谋求自身完满自足的表现,不再能够在歌剧综合体的整体价值之外去追求自身的独立价值。在歌剧中,无论音乐、戏剧还是舞蹈、美术或其他任何形式元素,闹独立性的企图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这只能使歌剧的整体形式美受到破坏。
然而,歌剧综合体对音乐和戏剧的制约和框定,并不是以取消音乐、戏剧各自的艺术本性为代价的;恰恰相反,在歌剧中,音乐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声音艺术、时间艺术、听觉艺术、抒情艺术、表现艺术的本性,戏剧只有允分发挥自己的语言与动作艺术、空间艺术、视觉艺术、叙事艺术、再现艺术的本性,只有充分展现自己的独特的音乐美感和戏剧美感,才有歌剧综合体的听觉与视觉的统一、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抒情和叙事的统一、表现与再现的统一,才有歌剧综合美感的生成。
歌剧形式美感生成的奥秘,还不仅仅表现在音乐与戏剧因素在制约中寻取自由,在整体价值中实现自身价值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当音乐因素和戏剧因素共存于歌剧综合体中,为一个共同的表现目的服务时,在这两者之间于是便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微妙关系。
从限制、制约的方面来看,音乐因素原有的非语义性、模糊性特点,由于戏剧因素的存在和制约从而受到了限制。因此音乐因素在保持自身声音艺术和抒情艺术本性、尽情发挥自身音响运动之美和抒情歌唱之美的同时,也带上了戏剧因素所赋予的某种语义性和明确性;不光在歌剧的声乐部分由于同戏剧的人物、情节、剧诗相结合而具有了明确的语义性,就连歌剧的纯器乐部分也因担负着具体的戏剧性使命而减弱了独立器乐作品本有的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获得了戏剧一标题性的新质。对戏剧因素来说,其原有的叙事性和造型性特点,也由于音乐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受到了限制,它不能像独立戏剧作品那样按自己的需要安排其铺陈结构和叙述方式了,也不能一味发展自己的造型能力和展现外部动作的能力而全然不顾它的合作伙伴是否能够承受。因此,戏剧因素在保持自身视觉艺术、空间艺术本性,尽情发挥语言动作之美、戏剧冲突之美的同时,也带上了音乐因素所赋予的某种抒情性和表现性的美的特质:它的叙事结构由繁复趋于简约,由注重外部动作趋于注重内部动作,由文学戏剧性转向音乐戏剧性,它的展开方式带有更多的抒情空间,也更富于音乐性和节奏感了。
歌剧中音乐因素与戏剧因素的相互限制、相互制约过程,实际上是和两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渗透过程同步的和重合的。两者一方面在限制对方,同时又对对方施加影响,把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向对方渗透,从而在两者之间发生能量交换,彼此都在保持自身特性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各自的面貌,出现了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美感互渗效应。
歌剧中音乐因素和戏剧因素所发生的这种美感互渗效应,是两者之间有机化合的化学反应,而不是两者简单相加、机械组合的物理反应。两者有机化合的结果,按照“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原理,比两者简单相加要释放出更充分、更丰富的美感能量。
正是由于音乐因素的形式美感与戏剧因素的形式美感在歌剧中的有机化合和高度融汇,使歌剧的形式美感有了充足的来源和强大的支持,从此歌剧再也不是单纯的音乐作品或戏剧作品了,它是一种由多种艺术因素共同参与、由多重美感共同构建、综合作用于人的多维感官的高度发展的综合性舞台艺术。对于它的高度综合的形式之美,人们不但通过听觉和视觉,而且要通过全部身心的艺术感悟才能全方位地领略到它的形式美感的真正意蕴。
如果把歌剧的形式美感比作一位美人的话,戏剧是她的骨架,音乐是她的血肉,舞蹈、美术及其他艺术因素则是她的发肤和服饰——当这样一位体态匀称、婀娜多姿、花容月貌、美服秀发、能歌善舞、楚楚动人的妙龄女郎站立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凡有爱美之心和艺术细胞者能不为天造地设之美如此协和的体现而发出由衷的赞叹么!
歌剧之美,美在形式,此之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