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剧诗
首先应当为我们的论题正名。什么是“剧诗”?它和歌词、唱词、剧词诸概念有何异同?一切可以入乐、供人吟咏歌唱之文学作品,均可称之为“唱词”。
举凡戏剧作品中由剧中人之口说出、唱出之散文或韵文均可称之为“剧词”。由剧中人说出之“剧词”,称为“台词”;由剧中人唱出之“剧词”,便是“剧诗”。
而“歌词”,则可以理解为一切歌曲作品之文学样式。
如果上述理解大致不差的话,我们将会发现,“唱词”这个概念涵盖最广、抽象层次最高,它不但包括了歌词和剧词中的剧诗,而直还把这两者之外的曲艺、说唱的韵文(在我国文艺分类习惯中,从来不把曲艺、说唱中的唱段称为“歌曲”,因此也从不将它们的文学样式称为“歌词”)——我们权且把它称之为“曲词”——揽入自己的结构内。
为了将上述这些概念和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我们不妨列出一个简单图表来表示之:

从上图可以看出,唱词是个种概念,它包括了歌词、剧诗、曲词这三个属概念。
那么,在三个属概念中,剧诗同歌词、曲词又有何区别?它的独特性、足以使它必须在唱词大家族中另立门户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剧诗与歌词虽说都是唱词,但两者最显著、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剧诗必须具有歌词不必具有的一种美学品格,即戏剧性;戏剧性品格是一切戏剧作品都必须具有的基本品格,而且必须渗透到一切戏剧作品的所有构成成分中并成为所有这些构成成分(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剧诗)的基本品格。即以剧诗而论,它既是戏剧作品中剧中人之性格、情感、心理、欲望之文学显现,除了具备一般唱词、歌词都具有的那些内容与形式的特质(诸如文学性、音乐性、诗化语言、可唱性、易解性、节奏感与韵律感、分段分行的外在形式,等等)之外,还必须遵循戏剧真实性的原则,必须使自己符合人物性格和情感状态的真实,必须符合戏剧情境和戏剧展开的总要求和总特点,绝对不允许离开戏剧发展的总轨道去追求自身的完满自足和独立表现,否则便是非戏剧的或者干脆是反戏剧的。
即使用戏剧性标准来衡量,剧诗与曲词之间也是各有异同的。曲艺、说唱中的唱词,在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说书人以第三人称唱出的叙述性唱词,一类是书中人物以第一人称唱出的抒咏性唱词:前者属代言体,后者属自言体。而自言体唱词就必须具有戏剧性,必须符合书中人物身份、口吻、个性和情感状态的真实。用这个观点看,自言体曲词同剧诗一样有着共同的戏剧性品格。不过,曲词中的第一人称是“一体异称”,即由同一个主体(说书人)扮演不同的第一人称;剧诗中的第一人称是“一体一称”,即由一个主体(演员)专门扮演某个第一人称;因此,与剧诗的严格的戏剧性品格相比较,自言体曲词所具有的戏剧性可视为泛戏剧性或准戏剧性。
在我们对剧诗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将它与相关概念分别进行比较之后,便可进入剧诗本体之中作一番理论漫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