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不得当之害

97.民权不得当之害

以普通选举故,当时法二十五岁男子,仅五百万,而选举人已四百二十九万馀人。凡乡市之吏,任参议、参政之职者,多不能读法令。以此愚氓任官,安得不乱?昔者地方各有自治权,与巴黎不相属。乃改州县,分全国为八十三州、三百七十四县。而市乡官衙置四万七千馀,虽百千人小乡,亦设理事官五人治之。故全国之民,三十人必有一官吏;而官吏多不识字,岂独不知治?犷悍横行无所不至。议员与官吏如此,故酿成大乱也。

妄执他国验方以治己国痼疾

普选官员酿成大乱

夫立法之学,至深且远。以今日美国之久安长治,而法吏刑官皆举于民,多议其不能称职,不若英国。况于法国初变之时,人才尤乏乎?以其举于民党,故悍鸷之人,若罗伯卑尔、马喇、段敦、埃卑尔、易伯尔诸人,皆以屠伯之性充法吏,故妄行杀戮,惨无天日。始以除王党,继以除异己。不择善类,不论民党,互相争权,流血遍地,断头台上,无能免者。首创变法、倡始革命诸功人,莫不戮屠无遗种,以是酿成恐怖之世也。

夫议院之有上下,以互相制也。田间少年、勇悍之人,与贵位老成、谨重之识相剂而调之,乃底中和,而得中适宜。今以主权在民,只有众议院而无上议院。民权既盛,慓悍持权,动辄屠诛,人皆不保。故贤士大夫,不逃则戮;即在民献之夫,良善皆诛;而惟悍敢狡鸷之人,可以在位。故挟其犷悍之党,日以流血为事,无复义理之可言,其凶横有过于无道之秦政、隋炀万万倍者。

以是诸因,民权之害,遂如洪水决堤,浩浩荡荡,怀山襄陵,大浸稽天,无所不溺,亦若猛兽出柙,无所不噬,此则喇飞咽误师美国之毒也。

夫万法之对于人群,无得失是非,惟其适宜;譬犹药之补泻,亦无得失是非,惟其对病。苟不对病,则服人参一斤者,亦可发热而死。且药必加制炼乃可用也,不制之药,反可生病。民权固为公理,然不知制之,乃以不教之民妄用之。此则误服人参十数斤,误饮补酒百石,只自速其死而已;况于服砒霜,饮乌头,而又无分两之度限乎?死矣死矣,无可救矣!

以屠伯之性充法吏

凶横过于秦政隋炀

法人既入于恐怖,而拉飞咽部下皆入嫌疑刑之戮。痛哉!自作孽不可活之忠勇拉飞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