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灏儒《葬亲社约》

唐灏儒《葬亲社约》

先生名达,浙江德清人。高隐不仕。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而以贫自解。加以阴阳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余赀。此三俟者,迁延岁月,而不可齐也,势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数十人,为功励之法。以七年为度,期于皆葬。谨陈数则如左。

弘谋按:停丧不葬之非礼,亭林先生已极论之矣。今世士大夫,亦不能不以为非。顾停棺浅厝,所在皆是。暴露经年,不为怪。推求其故,则曰:“为择地也,为无力也。”夫忍亲棺之暴露,以求子孙之福荫。择地之非,已杂见于他编。惟无力,则诚难以为说耳。唐子以葬亲为社约。醵金相助,众擎易举。虽极贫寒,得此亦可以举棺矣。而又能不葬之罚。相规相劝,无以葬亲为事。使不葬者,无以自容。庶几同社中,可无不葬亲之人矣。其经营之善,用意之厚,不诚可以劝孝而励俗耶。杨园增补之条,尤为精密。行吕氏乡约者,亟当增入此约,以为救时之切务也。

一凡欲葬其亲,愿入社者,各书姓氏。满二十二人则止。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已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再从厚。一以为敬,一以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仝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卢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譬诸今日仅费三星,而亲之一指,已先受葬。虽甚贫窭,可不竭力图之乎?至于葬而受金,不权子母者,先葬者孝,是以轻财为义也。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其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一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乐斋戒者,短洚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如罚例。此所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偶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盖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久,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骊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https://www.daowen.com)

一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

杨园先生跋

养生送死,子职所共。当礼称财。人心攸尽。是以我独不卒,雅著寥莪之哀。凡民有丧,风垂匍匐之训。义苟隆于报本,憎爱分明自切于感兴。余溪唐子,以锡类之至仁,举葬埋之正谊。期于七载,统厥四宗。劝励资乎友朋,念释断乎已志。不封不树,食息岂忘泚然。既降既濡,俯仰能无沱若。要使苫苴靡怠,日月有时。人无不葬之亲。亲无久尘之榇。伤哉贫也,文不备,宁戚有余。安则为之,遗其先,遑恤其后。式兹里俗,咸与孝诚,斯云厚德之旌旄,彝伦之鹄的者矣。

附补例三条

一、原约同会,始终两会而已。窃恐日月寝久,相见太疏,不免怠忘之患。宜于每岁之首。特加一会。其已葬者,于会期,申再拜稽颡之礼以致谢。既省登拜之烦,亦使未葬者,有所观感。而于一岁之中,矢心积力,以期必葬,则是岁举事者必众矣。其会以已葬者司其事,而不任费。

一、同会之人,不逾桑梓。非其亲党,则通家邻旧也。聚会之人,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礼让。其有佻达不敬父兄,游浪不务本业者,同会教戒之。

一、蓝田吕氏乡约,敦本厚俗,莫此为甚。今日之集,特从流俗之极敝,人心之最溺者,先为之导。宜于会日讲明其义,使相辅而行。庶乎仁义之风,久而寝盛。异时即不立社,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