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具体内容
本书试图剖析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论及呈现的相关问题,分析和论证立法草案的各条款,研究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范及其本地化,以期能对我国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使我国精神卫生法能较好平衡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社会公众和精神医学界的权益,能符合通行的国际人权法和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使之成为一部能创设和维护得以使人人保持人性尊严的各种条件的良法。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结合阶段性研究成果,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了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多次参加《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研讨会,介绍研究成果及对草案的修改建议。2012年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本书研究也扩展到对《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相关问题的研究。
研究成果在批判性地回顾和审视该领域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中国和国际精神卫生立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从人权研究的视角深入揭示和剖析精神卫生关系中的两大权利冲突——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由自主权与他人的安全权、精神障碍患者自由自主权与其自身的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并就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知情同意权、保护人制度、非自愿住院及精神疾病诊治的司法审查制度开展比较法的研究,结合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精神卫生法》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及建议理由。
全书研究成果由绪论、正文(共十章)、附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修改建议》)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如下:
绪论交代本书研究的现实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及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作了批判性的回顾。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精神障碍诊治和精神卫生保障主要依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前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对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所列的27类指标基本都有涉及,但有不同程度的不完善之处,而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其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所涉及的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规定违反了《立法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的规定。《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历经27年,呈现明显的两个不同阶段:前一阶段(1985年到2011年草案的公布)表现为以卫生部为领导,以精神病学界医师为主导的行业立法进程,主要关注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的立法保障;后一阶段(2011年草案公布后)公民参与度高,尤其是法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参与多,重点关注的是精神疾病诊治权的滥用和防范。
第二章阐述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现状。该章阐述了精神卫生立法的国际规范性文件和精神卫生保健的国际人权标准,重点考察了日本和英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并在前述阐述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精神卫生国际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四点启示:(1)尊重患者自主及知情同意;(2)在弥补患者同意能力和决策能力瑕疵时,除替代性决策制度外,更需要支持性决策制度,协助患者决策,最大限度尊重患者自主;(3)在精神障碍诊治问题上,保护人制度替代监护人制度有其合理性;(4)有必要建立对精神障碍诊治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
第三章在审视权利、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各种争论的基础上,从精神疾病特殊性、精神疾病诊断方法特殊性、精神疾病诊断结果特殊性、精神疾病治疗方法特殊性、精神疾病患者特殊性等五个方面深入剖析精神病学界、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社会组成的三维精神卫生关系所存在的权利冲突,即患者自身健康权与患者自由自主权的冲突和患者自由自主权与他人安全权的冲突;精神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始终需要面临正义的拷问——即作为社会群体代表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基于患者最佳利益或公共安全考虑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时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基于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演绎出精神卫生立法的正当性和伦理使命在于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与他人共享人性尊严的确认,在于其人之为人之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第四章从基本人权和国际人权法角度论证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剖析我国相关的政策、立法和实践现状,并从立法完善、宣传教育、财政补助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等四个维度提出完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保障的建议。(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章在批判性地审视我国现有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支持性决策制度和预立医嘱制度,完善现有的替代性决策制度,建构完善的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机制。
第六章在上一章论述的基础上,从理性分析精神障碍诊治实践需要及批判性审视现有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制度的缺陷入手,揭示现有复杂、冗长、繁琐的监护人确立制度不能满足紧急精神障碍诊治实践需要的现实困境,结合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论证了在我国建立精神障碍保护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保护人选任制度、履职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第七章从精神障碍诊断的主观性和价值判断属性、人的社会性、人权保障需要、法治权利秩序的内在运行逻辑等角度提出并论证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法律规制的原则——住院法定原则、法益价值权衡原则、比例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医疗目的性原则、善行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第八章检讨精神障碍患者救护性非自愿住院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就实体要件而言,将伤害自身危险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要件之一时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明显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即时会发生的危险,但应参考《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宜将不接受入院治疗将导致病情严重恶化、造成不可逆损害的情形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要件之一。我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不尽如人意。在程序方面,我国《精神卫生法》将患者所在单位作为送诊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具有正当性;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送诊理由,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容易被滥用;将非自愿住院决定权交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满足精神障碍诊疗实践之需要;而剥夺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患者申请复诊、评估、鉴定的权利,无限放大了患者监护人的权利,更是严重的程序不正义,容易导致患者监护人和近亲属滥用权利。
第九章对《精神卫生法》下的保安性非自愿住院制度及《刑事诉讼法》下的强制医疗制度这两种不同的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批判性的反思。就前者而言,现有法律有关送诊标准、送诊主体、住院标准、住院决定主体等方面均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就后者而言,现有法律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条件(包括适用对象、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及程序条件(包括申请启动、审理决定、异议救济、执行)及强制医疗的解除等方面均存在改进完善的空间。
第十章从精神障碍及其诊断的特殊性以及利益平衡、价值考量的角度论证精神障碍诊治接受司法审查(包括对诊断结论、住院治疗程序和治疗措施的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及精神障碍诊治司法审查对中国整体法治建设之重大意义,认为司法审查的目的是要审查精神科医师是否过度使用诊疗权力和不当使用权力,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机制及其实施来协助精神科医师作出适当的决定,确保被限制自由的非自愿住院或治疗的患者、疑似患者的公平和正义,并探讨了司法审查中的若干具体实践问题,如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等,对司法审查的制度性构建作了有益的探索。
研究成果结合上述比较法研究成果和理论探索结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行了逐条的审视,并对其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等共24个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并出具修改理由,作为研究成果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