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
2026年02月20日
三、两种
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
在我国,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即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非自愿住院程序,以及依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精神障碍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因此,在我们国家,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有两个法律程序:一个是针对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另一个是针对实施了危害他人安全行为但其行为的危害及后果并未达到触犯《刑法》之严重程度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虽然没有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但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精神卫生法》所实施的非自愿住院程序。这两个程序在住院决定主体、所针对的患者、非自愿住院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方面都不完全一样。下文将对这两种程序分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