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之立法特点

二、《精神卫生法》之立法特点

综观《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可以发现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几大特点:

(1)立法进程缓慢,时间拖得长。从1985年成立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小组,到2012年该法的表决通过,期间经过27年。而这27年,正是中国飞速发展的时期。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在这27年中,中国都经历了全方位的巨大变革。中国实现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人们对医院医生医学界和医患关系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转变,对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及政府对社会的干预有了不同的理解,人们的人权意识开始觉醒,维权意识高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及人们对医学专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严重下降。

(2)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草案修改次数多。如上所述,《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缓慢、时间长,而在这漫长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全方位的革命性的变革。中国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革必然会在立法上有所反映和体现。立法部门也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大变革,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草案几易其稿。在这27年里,立法草案经过了二十几次的修改。在卫生部牵头起草的阶段(1985年至2007年),草案就修改了17次。草案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2007年至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高校、医疗机构及专家的意见;2次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意见,并分专题召开专家论证会,于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草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阶段(2011年至2012年),还进行了二次修订,并最终通过该法律。(https://www.daowen.com)

(3)立法过程呈现出明显的两个不同的立法阶段。在前期,以卫生部为领导、以精神病学界的医师为主导的行业立法,主要关注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的立法保障;在立法的后期阶段,立法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公民参与度高,立法关注的重点是“被精神病”(精神疾病诊治权的滥用和防范)。《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虽然自1985年即开始了,但在前面的20年里,精神卫生立法调研主要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进行的,当时政府工作并没有实现较大的透明度,没有形成向全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导致社会各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调研工作不太了解,没有注意到这一动态。在这一阶段的调研也大多由精神病学界的医师、学者进行,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参与较少。直到2000年10月份,在北京成立了精神卫生立法领导小组,其成员除了包括卫生部疾控、医政、法医等部门外,还有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司法部、中残联等部门的代表。至此,医学在精神卫生立法调研中的一统天下的局面,才略有改观[20]。但是,在这种改变下,参与进去的多为政府部门,真正的人文学者并没有参与其中,所以人文学者缺席的情况并没有改变多少。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舆论开放程度的提高,大量的“被精神病”的案例被曝光[21],引起了全社会对滥用精神疾病诊治权的关注和讨论,引起了全社会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将草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期间,公众通过网上参与的达246人,收到2 868条修改意见[22]。媒体有关“被精神病人”案例的讨论及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相关条款的批判也频频见诸报端和网站。可以说,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的前20年,立法工作小组主要关注的是精神疾病的治疗和预防问题;而在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的后一阶段,立法工作小组被公众和媒体引向了“被精神病”的预防问题,即立法如何防范精神疾病诊治权的滥用。

(4)立法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指导和帮助。世界卫生组织为了使中国尽快制定出《精神卫生法》,在1987年、1990年、1995年、1999年、2002年5次专门派出专家宣讲团到中国来,举办多次精神卫生立法的讲座和调研[23]

(5)《精神卫生法》确立了一些精神疾病诊治和精神病人保护中的原则,如“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而且也提出了非自愿住院“危险标准”作为例外,还明确赋予患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最后通过的法律中也删除了之前在草案中出现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等一类非法律术语。从这些角度而言,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不仅是迈出了从无到有的一大步,而且在实际内容上也较之前的草案有了较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