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的精神卫生立法
2026年02月20日
第一节 《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的精神卫生立法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启动立法工作,但迟迟未能出台,现实情况又迫切需要法律的干预和调整。一方面,有大量的精神病患得不到及时的救治,精神病人的恶性伤人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引起人们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另一方面,精神疾病的诊治混乱无序,一些本没有精神病的人却因为上访,或因为与工作单位的人事劳资纠纷或人际关系或家庭关系而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深圳衡平机构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把中国精神疾病诊治乱象总结为“该收治的,没有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1]。这一精神疾病诊治的乱象急需法律的规制,但因为在《精神卫生法》制订过程中出现种种的争议,《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一拖再拖,并不是很顺利。在这期间,精神疾病诊治和精神卫生服务的规范调整不得不依赖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可分为四类:一类是作为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和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综合性基本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精神卫生条例;一类是有关肇事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送治和强制住院的规定;一类是有关精神障碍鉴定的规定;最后是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