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概念
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是基于保护他人或公众安全需要针对某些已经发生危害他人或公众安全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虽未发生前述危害行为但有危害他人或公众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其不愿就诊住院的情况下,由特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送诊并实施非自愿住院措施。
有学者认为保安性非自愿住院仅限于针对有危害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非自愿住院,不包括针对已经发生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的非自愿住院。[2]笔者认为无论是针对已经发生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还是针对有危害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都是基于保护他人和公众安全的需要出发而实施的,与针对有伤害自身或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基于保护患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措施相对,都应属于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措施。从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体例来看,法律将有自伤行为或自伤危险的患者作为一类,而将有危害他人安全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作为一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程序来实施非自愿住院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将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措施仅限于预防性的、仅针对有危害他人或公众安全危险的患者实无必要。
在法国,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称为行政强制住院治疗。这是一种安全主导型措施。行政机关(一般为省长,紧急情况为市长,巴黎在紧急情况下为警察局长)根据接诊医院以外的一位精神病专家开出的规范的意见书,决定对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错乱者实施强制住院。在德国,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细分为:刑法上对精神病犯的收容制度和为排除精神障碍者的“自我危险”依据警察权而采取的精神卫生法收容。刑法收容主要目的在于保安处分,其实施要件为:(1)有违法行为;(2)责任能力之不具备或减轻;(3)行为人未来危险性之预测。精神卫生法收容则是国家履行为大众排除面临的危险义务,根据警察权采取的。德国学者H.J.Koch以为以下三种情形精神障碍者对大众有危险,有收容的必要:(1)有攻击性的精神障碍患者;(2)在闹街到处游荡的精神障碍患者;(3)有纵火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
从法国和德国的立法来看,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除了承担医疗目的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惩罚性(处分性)和预防性,承担着刑法和行政法所赋予的功能,公权力会直接介入。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了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一章对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求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的,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充分保护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修正案还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