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诉讼权利作为其他权利的救济权和保障权,要发挥好最后“闸门”的效果,赋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则显得尤为重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此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诉讼完全直接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如受侵害,未经监护人同意,无法自行起诉并寻求司法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不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提供司法保障,除非他的监护人提出要求。但是,越是行为能力有缺陷,或者行为能力容易受质疑的人,越容易被他人侵害,例如各类残障者、儿童和老年人,其权益也容易被监护人所侵害。这样的人因自救能力有限,实则更需要司法上的协助和便利,而不应被剥夺司法保护。

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问题上,患者及其监护人之间的立场势必对立。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监护人”普遍未经司法程序,任何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均可以成为监护人[16],其发生“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概率也更高,再加上《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行为能力一刀切的粗暴规定,无论监护人与患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监护权滥用都极有可能随时发生。监护,是一种责任,而非获利行为,更不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但《民事诉讼法》除了赋权监护人之外,并没有防范监护权滥用,没有为权利受限的被监护人提供司法救济。因此,从更好地维护“患者”权利的角度出发,赋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十分必要。

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原则18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精神障碍程度严重至做出犯罪行为的人,对其采取非自愿住院措施限制其自由时,尚可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没有严重危害他人行为的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限制其自由时,更应该赋予此类精神障碍患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二规定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情形[17],从立法本旨上来看,当然应包括监护人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情形,也应包括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及精神障碍患者起诉监护人的情形。如果以精神障碍患者无行为能力为由,剥夺精神障碍患者独立指定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或当精神障碍患者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给予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则精神障碍患者起诉监护人的规定无疑会落空。

赋予精神障碍患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除了有理论支撑和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外,还具有可实现性。如前文所述,精神障碍患者具有特殊性,对其行为能力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方式,除了少数严重患者完全丧失辨认和理解能力外,其他轻微患者或间歇性患者都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尤其是对于自身权益的辨认。残余的意思表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信任谁、不信任谁,能够对伤害自己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自由权的行为作出辨认。趋利避害,乃是所有人的本能和天性。其次,建立意定代理制度,也是实现精神障碍患者委托权的保障。诚如前文所述,患者可在其意思健全时委托一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自己的利益,当其出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时,由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行为。

有学者质疑,行为能力有瑕疵的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唆使患者通过委托,把监护责任转嫁到代理人身上,那么享有委托权会对患者不利。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授权行为如损害了本人利益,例如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本人及(或)监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仅仅因为一个行为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而否定个人的选择权,那么法律就是因噎废食、因小失大。毕竟,无论有没有精神心理疾患,任何人都不敢保证自己所做的选择都是正确的。法律应致力于提供纠错机会、完善纠错机制,而非剥夺公民选择的机会致公民权利于任由他人处分的险境。

鉴于我国在精神障碍诊疗长期实践中,人们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即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容易以此否定精神障碍患者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包括否定聘请律师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确认精神障碍患者有权自主聘请律师或任何他人作为代理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