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法律援助

三、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法律援助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因为被困于医院,或者因为与监护人有利益冲突,或者因为家庭贫困,或者能力受质疑,可能无法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确保精神障碍患者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和帮助,在其面临人身自由限制时获得法律援助,是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保障,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必要的配套机制。《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原则18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为落实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残疾人(包括精神残障者)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时提供可能需要的协助。”该《公约》第13条进一步规定:“为落实对精神残障者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适当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享受到这种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待遇。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在特定民事案件下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或特殊案件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能申请法律援助[18]。《精神卫生法》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也仅仅局限在医疗费用和生活救助两个方面[19]。若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的精神障碍患者即使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也不满足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但对该规定的解释,能否扩展到精神障碍患者不服非自愿住院诊断结论而提起的诉讼,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合《法律援助条例》及《精神卫生法》有关有限救助的规定,不服非自愿住院诊断结论的精神障碍患者很难根据《残疾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提起法律援助申请。为了精神障碍患者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为了司法审查程序的公正有效运行,建议在《精神卫生法》中明确精神障碍患者法律援助制度,此既顺应世界精神卫生法改革方向[20],也是我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的条约义务[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