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关系的特殊性
根据精神病学界的定义,精神疾病,又称精神障碍,是指因各种因素(包括各种生物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造成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的异常,需要用医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49]。这一定义基本上为立法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精神卫生关系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被怀疑得了精神疾病而自愿地或被动地接受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的疑似患者,精神科医务人员及其所工作的医学机构(以下简称精神病学界),以及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所在的家族成员、社区成员和其他集体成员(以下简称社会)之间,围绕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而形成的客观的人伦关系[50]。这种关系是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与社会之间、患者或疑似患者与精神病学界之间、精神病学界与社会之间的三维关系,如下图所示[51]:(https://www.daowen.com)

在这样一种三维的精神卫生关系中,根据笔者的总结,其特殊性表现在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精神疾病诊断方法的特殊性、精神疾病诊断结果的特殊性、精神疾病治疗方法的特殊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等五个方面[52]。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在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病变或功能异常的器官在于负责思维的大脑器官和神经系统,精神障碍患者也因此对自己的病情、行为、周围的人和事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有不同程度受损。精神疾病诊断方法的特殊性在于其主要是以症状学为主要根据,即根据某一个人的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来的精神活动的外显行为是否异常来判断[53],而能依赖的科学客观的物理或化学实验检测手段较少,从而使精神疾病的诊断很难摆脱其主观性和诊断的模糊性,也使其诊断结论极富争议性。精神疾病诊断结果的特殊性在于某一个人一旦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意味着确认其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偏离了正常人的模式,实际上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否定,严重者将被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从而失去对自己事务的处理和决定能力、资格,轻者也容易因为被贴上精神障碍的标签而成为别人讥笑、嘲讽、歧视的对象,甚至有可能被剥夺其人之为人的一些权利[54]。精神障碍治疗方法的特殊性在于其药物(各种各样的镇静剂)、治疗器械(如电击)等直接作用于人的大脑或神经系统,改变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样态,并带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而且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知力和自制力不同程度受损,治疗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真正的知情同意下的治疗在精神障碍治疗中很难实施。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在于其因大脑器官或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而无法理智地、正常地思维,甚至无法正确判断自身的最佳利益,或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甚至在遭受侵害、歧视或不公待遇时,都不一定意识到,或无法表达自己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