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文件的基本要求

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文件的基本要求

精神障碍患者是一国众多公民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要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实现则为必然。许多国际人权文件对健康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早在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中就提到了精神健康是健康的内容之一,而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6]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人人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地享有前述权利。虽然《宣言》本身并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但是许多国家已将此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将其规定写入本国的宪法中,我国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当然亦不例外。如上文所述,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国家则应当积极“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是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之一。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所能得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1994年,第十一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释义,具体解释了该公约在精神障碍患者和躯体残疾者中的应用。该释义提到:“各国应确保对残疾人特别是对幼儿和儿童,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同一系统内向他们提供同样水平的医疗护理。”“身心健康权的权利也意味着有权得到并得益于有关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包括矫形装置,以使残疾人无需依赖别人,防止进一步残疾并支持其融入社会。”如上所述,我国于2001年就正式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之内容对我国即具有相应约束力,我国政府之相关政策与立法即应与公约之基本精神与原则相一致。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疾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UNCRPD),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而做出的努力。该公约第25条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缔约国尤其应当:(1)向残疾人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在范围、质量和标准方面相同的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方案,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全民公共卫生方案方面;(2)向残疾人提供残疾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诊断和干预,并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包括向儿童和老年人提供这些服务;(3)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4)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颁布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对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和需要的认识;(5)在提供医疗保险和国家法律允许的人寿保险方面禁止歧视残疾人,这些保险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提供;(6)防止基于残疾而歧视性地拒绝提供医疗保健或医疗卫生服务,或拒绝提供食物和液体。”

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最早发起国与首批签署国之一,履行该公约之要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此外,专为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的一些国际人权标准中也均提到了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享有。如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MI原则)在开篇就提到:“人人皆有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保健护理,这种护理应作为保健和社会护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制定了《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Mental Health Care Law:Ten Basic Principles),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则之基本内容即为:应全面提高本国的精神卫生水平和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以保证每个人在有需要的时候都能得到基本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这些标准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至少代表了一种国际共识,我国作为联合国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仍应尊重这些文件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