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精神障碍鉴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精神障碍鉴定的规范性文件

精神障碍的鉴定,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就精神疾病的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早在1989年就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规定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具体内容等,虽名为“暂行”,实际却已走过了23个年头。虽然卫生部在1998年时就提出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推荐稿)》,但结果是不了了之。2011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了3份与精神障碍相关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及《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这些技术规范提出了鉴定过程中具体的检查内容,甚至还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在地方省市,也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重庆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试行)》《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等。(https://www.daowen.com)

鉴定在法医精神病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法律上来说,既然叫鉴定,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判决。精神疾病鉴定应只是决定某一个人能否获得自由或是否应当限制自由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判决。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如何,应该由一个中立机构来评判,但目前在中国,鉴定却几乎成了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生杀大权”的关键[18];同时,与鉴定相关的许多问题也都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例如就鉴定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而言,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当事人无权自己启动鉴定程序。又如鉴定的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鉴定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等方面,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