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现状
由上文可知,我国政府对于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与精神卫生相关之政策与立法亦有了逐步的完善。但是,从具体的实践现状来看,一方面,我国居民的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低,公众对精神障碍及其症状缺乏认识。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进行了《中国普通人群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在10个卫生部监测地区共完成了3 827份调査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3.3%的人把精神病和神经病混为一谈;46.5%的人不知道哪里有精神卫生机构;认为人人都有可能产生心理障碍的人占64.5%;而认识到紧张恐惧可能与心理问题有关,应推荐去看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的人不足一半。调查中列举了5种精神疾病,而5种疾病名称全部听说过的人只有15.9%。而且调查显示,在1 600多万的精神障碍患者中,接受治疗的人数仅占到20%,八成病人缺乏治疗。除了经济原因外,很多精神病患者和家属没有认识到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害处,或者害怕受到世俗偏见的歧视,讳疾忌医。[21]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居民对精神卫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对精神障碍的偏见与误解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也令人担忧,由于财政投入不足、技术和设备条件差、人力资源短缺等因素导致其面临生存与发展上的种种困难。概言之,由于主观意识上的对精神障碍的不了解与偏见,加之客观条件上的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居民的精神卫生保障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一)从精神卫生财政投入来看,据统计,2010年全国精神病医院的总收入为1 645 799万元,其中政府对精神病医院的财政补助拨款442 293万元,占精神病医院总收入的26.87%,高出全国专科医院平均水平(11.22%)15.65个百分点。同时,由表4-1可知,全国精神病医院的总收入逐年增多,2005—2010年的6年间增长2倍多,其中财政补助收入由2005年的143 255万元上涨到2010年的442 293万元,平均年增长率为25.29%;业务收入由2005年的453 200万元上涨到2010年的1 193 271万元,平均年增长率为21.36%;上级补助收入基本维持在1亿元左右,而其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
全国精神病医院的收入结构呈现出以业务收入为主的重要特征(见表4-1)。2005年以来,全国精神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70%以上,2009年高达75.51%。财政补助收入多年来一直维持在25%左右。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仅为1%左右,且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上级补助水平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大,这显然不利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发展。
与总收入逐年提高相对应的是,全国精神病医院的总支出与收支结余亦逐年增多(见表4-2),尤其是2010年,其收入远大于支出,收支结余高达14亿多。在支出总额中,业务支出占据绝大比重。而在表4-2的数据中,唯一呈明显下降趋势的是人员支出费用占总支出费用的比例,即虽然对于精神卫生人员的费用支出是逐年增加的,但其增长速度慢于每年总支出费用的增长速度。此外,将表4-1、表4-2之数据相比较即可发现,2005—2010年间,政府对精神病医院每年的财政补助拨款均不足支付其该院的人员费用支出,换言之,医院的人员费用支出部分是依靠了本院的业务收入。有学者测算表明,各级政府对精神病医院的工资和福利支出补偿到70%左右,医院方可以维持正常运转[22],而我国在2005—2010年的6年中,仅有3年达到了这一比例。
与精神病医院相比,政府对精神卫生防治所(站、中心)提供的财政补助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且比重总体呈不断加大的趋势。但是,从表4-3的数据不难发现,精神卫生防治所(站、中心)的总收入在2007年时锐减,无论是财政补助收入还是业务收入,其金额较之前都大幅度减少。
表4-1 2005—2010年我国精神病医院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2〕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指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与定向补助)。
〔4〕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表4-2 2005—2010年我国精神病医院支出情况

数据来源: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表4-3 2005—2010年我国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二)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来看,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主编的《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下称“《汇编》”)可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机构和有精神科床位的综合医院(下称“综合医院精神科”),精神专科机构又分为精神专科医院和精神卫生防治站(院、所)。[23]但由于综合医院精神科之数据在我国历年的卫生统计年鉴中没有包括,故此处仅讨论精神专科机构之情形。据统计,2010年我国共有精神专科机构680家,其中精神病医院657家,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23家。从表4-4之数据可以发现:(1)我国精神病医院的数量逐年递增,在6年间增加了100家,而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之数量在6年内变化不大,基本维持在20家左右;(2)无论是医院还是防治所,政府仍是主要的办理单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而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举办的精神专科机构数量较少,所占比例较低。
〔1〕指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等。
〔2〕医疗机构系“业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
〔3〕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等。
表4-4 2005—2010年我国精神专科机构数

①数据来源: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②“/”表示无此数据。
此外,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地域分布上,根据《汇编》之相关资料,截至2006年底,我国仍有37个[24]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空白区”(指区域内没有一张精神科床位,这既包括精神专科机构,也包括综合医院精神科)。这些“空白区”分布于我国部分省市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山区。这37个地区辖区人口共计4 190万,即有4 190万的居民在有需要时无法及时享受精神科住院治疗的保障。[25]
(三)从精神卫生人员来看,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657家精神病医院共有卫生人员94 086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72.76%,与所有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71.59%基本持平,占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1.16%。卫生技术人员中包含执业(助理)医师20 072名,注册护士34 947名,药师(士)3 549名,技师(士)3 019名。在23家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中,共有卫生人员500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13名,包括执业(助理)医师141名,注册护士157名,药师(士)29名,技师(士)19名。[26]
总体而言,据卫生部资料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有精神专科医师20 361名,占所有医师总数的1.3%,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分别占其各自总数的1.4%和0.9%。同年全国每10万人口平均拥有精神科医师1.53名,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见表4-5),东、中、西部间存在明显不平等。较2006年的1.46/10万人口,2010年的数据已有所提高,也略高于同时期的世界平均水平,但与社会经济发展在中高水平的国家每10万人口拥有2.03名精神科医师相比,我国依然处于较低水平,更是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水平(见表4-6)。我国精神科护士数量同样不足,2010年全国每10万人口拥有2.65名精神科护士,而同时期的世界平均水平为每10万人有4.95名精神科护士,差距近1倍之多,与中高收入国家的水平更是相差了3倍多。[27]
表4-5 2010年我国不同地区精神科医师比例

表4-6 全球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情况(1/10万人口)

数据来源:WHO,Mental Health Atlas 2011.
(四)从精神卫生设施来看,2010年,全国共有精神科床位数207 372张,占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总床位数的4.33%,其中以医院床位为主,占精神科总床位数的95.15%。全国精神科床位密度为1.56张/万人,与2006年的平均1.12张/万人相比,床位密度有所提高,但这一密度远远低于同时期的全球平均水平(见表4-7)。此外,我国的精神科床位配置还存在着地区差异,地区间分布不平衡,东部地区普遍高于西部地区,上海市的床位密度是陕西省的近7倍(见表4-8)。
与此同时,据统计,2010年我国的精神病医院与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所拥有的万元以上的设备台数分别为238 005台和1 259台,仅占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万元以上设备总数的0.62%。而且,这些设备还存在着使用年限久远,设备老化、损坏严重等情况。[28]
表4-7 全球不同地区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精神科床位密度(张/万人口)

数据来源:WHO,Mental Health Atlas 2011.
表4-8 2010年我国部分省市医院精神科床位密度

数据来源:卫生部《2011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2011中国统计年鉴》。
(五)从基本医疗保险看,虽然我国《精神卫生法》中提出将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的范畴,但是,有学者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对4省市(河北、上海、陕西、天津)内共9所精神病医院的1 674名住院或门诊治疗患者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在所有调查对象中,仍有近四分之一(25.63%)的患者为自费治疗,其中有50人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占自费患者总人数的3.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共占73.59%;另有12名患者为医疗救助对象。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看,仅有54.59%的患者的常用药品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还有31.82%的患者的常用药品不能报销,有13.60%的患者服用的药品部分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9]而精神障碍的治疗目前仍主要依靠药物,具有时间长、易反复、消耗多的特点,是一种“高消耗”病症,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实践状况并不能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