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的意义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患躯体疾病的患者一样,也是人,他们应当享有一般人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更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因而需要更多的自由权利来保障他们不受到外界的侵犯。所以,一般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享有自己选择是否进行有关治疗的权利。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就医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在《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规定,“除依照国内法批准的程序进行的以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用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的体格检查”,“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也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愿住院原则。
精神障碍又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疾病,特殊性在于其特殊的功能异常器官(负责思维的大脑器官和神经系统)和其特殊的临床表现(精神活动紊乱或异常)。因为这一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客观上表现为:越是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越不能意识到自己的疾病,甚至在“病入膏肓”时,仍然坚持自己无病而拒绝治疗,即“病人偏离理性,却又坚定地相信自己在追随着理性,就是发疯”。[2]对于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在他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以及病情持续恶化时,其重要的临床症状之一就是丧失了对自己行为辨别和(或)控制的能力,他的“意志”本身产生了瑕疵,在这样的意志支配下所行使的自由权同样是有瑕疵的,是不完全的。在有瑕疵的自由权和完全的健康权、身体权发生冲突时,显然需要对有瑕疵的自由权进行限制,即非自愿住院治疗。(https://www.daowen.com)
对患者有瑕疵的自由权进行的限制而实施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根本目的是对其疾病进行有效的治疗,从本质上说,是为了使其康复后更好地行使自由权,是基于恢复精神障碍患者自由和保护他人自由的缘故。“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限制其自由权,也正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一是为了恢复精神障碍患者本身的真正自由而实施的;二是为了受精神障碍患者干扰、影响的他人的自由而实施的。就前者而言,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受精神疾病的控制,其行为并非基于其真正的理性自主意思,因而是不自由的,精神障碍的治疗试图医治其疾病,使其摆脱疾病的控制和困扰,以恢复其真正的自由。[4]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限制其身体自由权,也正是为了保护和扩大患者的自由。就后者而言,精神障碍者受疾病控制的行为,干扰和影响了他人的自由,甚至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精神障碍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使其暂时与他人隔离,使其不再干扰和影响他人的自由,并通过治疗使其摆脱疾病的控制和困扰,恢复其真我,并保护他人不受精神障碍者的干扰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