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可能有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本书研究成果在分析精神医学界、精神病人与社会三维的精神卫生关系中的各种权益冲突和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各项权利的立法完善建议,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法律规制的原则、精神卫生诊治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等作了较好的理论探讨和阐释,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知情同意权、保护人制度、非自愿住院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精神卫生诊治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作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本书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精神卫生法》的24个条文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完善建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注释】
[1]王祖承:《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第1页。
[2]沈渔邨:《精神病学》,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3]郑瞻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4-25页。
[4]崔建科:《论精神障碍者的民法监护》,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5页。
[5]转引自福柯:《疯癫与文明》第2版,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94-95页。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6页。
[7]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提出三项原则之一就是: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法治原则不仅要求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82页。
[8]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The World Health Report 2001—Mental Health:New Understanding,New Hope,Chapter Four,Mental Health Policy and Service Provision,Section One,Developing Policy—Mental Health Legislation[EB/OL].http://www.who.int/whr2001/2001/main/en/chapter4/004a6.htm.
[9]Gafo J,Amor J R.Society and Mental Deficiency Amidst Protection and Respect.In:Rendtorff J D,Kemp P,eds.Basic Ethical Principles in European Bioethics and Biolaw,Vol.II,Partners’Research.Barcelona:Institut Borja de Bioética,2000,PP95-122.
[10]谢斌、杨献宏等:《精神卫生与法律——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上海精神医学》,2000年第12卷(增刊)。
[11]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74页。
[12]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页。
[13]资料来源:http://jk.newsxc.com/focus/2013/0802/5157.html,2013-8-2。
[14]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黄雪涛、刘潇虎、刘佳佳执笔,2010年,该报告可见于:http://wenku.baidu.com/view/3bb31b2acfc789eb172dc8b1.html,2011-9-14。
[15]林宪:《行为规范与心病——谈精神卫生立法》,台北:健康世界杂志社,1993年,第84页。
[16]2000年5月23日,黑道分子杨义勇在住院治病期间,将同病区的病人杀死,但通过重金收买,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从而逃脱法律制裁。事后,杨义勇竟然大摆“庆功宴”,宣称其已拿了“杀人执照”,有恃无恐,先后又杀死1人、重伤3人,持械殴打29人,致人轻伤4人、轻微伤10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参见杨永刚:《从“有病无罪论”到精神卫生立法——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采访录》,http://www.china1laws.com/china/popular/lawnews/default.asp?Programid=26&lawnews=225,2002-9-23。
[17]2001年5月2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播出这样一个节目:一对夫妇,常因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而争吵不休。在争吵中,妻子脾气暴躁,有一些过激言行。丈夫找来精神病院的医生为其诊断。妻子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被强行带进精神病院住院。第二天,来查房的该病区主任认为她没有精神疾病,让其出院。出院后,该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院,主张她本没有精神疾病,而丈夫以她患有精神病为由,将她关入精神病院,给她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要求法院判令丈夫赔偿。法院支持了该妻子的请求,判令丈夫赔偿。(该案例已经编辑出版,参见尹力主编:《今日说法》系列丛书,2001年第5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7-163页。)
在该案中,妻子因一位医生的诊断而被强行关进了精神病院,被剥夺了自己的行动自由,而又因为另一位医生的诊断而被放出了精神病院,恢复了自由。两者都没有充分的理由,至少被限制和剥夺了作为人性尊严重要部分的行动自由权的妻子没有得到任何解释。精神疾病诊治的混乱和无序严重威胁着人的权利和人性尊严。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和《今日说法》节目以及节目中的法律专家点评都只关注一个问题,即作为一家人的丈夫对妻子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财产性的赔偿责任。“关注”后的结论都是丈夫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即丈夫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有责任基础,要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伦理和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即使是丈夫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的,丈夫也是在医师将其诊断为精神病患者以后,才将其送进去的。正如该丈夫被起诉后,委屈地说:“如果我自己把她送进去了,那可能是我不对,但我全部都是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果精神病院医师已经将其诊断为精神病,并且医师认为他妻子有住院的必要,无论是基于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还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伦理道德要求,丈夫都有义务将其妻子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丈夫何错之有?让丈夫承担责任的伦理正当性何在?如果该妇女本没有精神病,而因为强制性的住院使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话,那么错误在于精神病院医师的错误诊断,而不在于丈夫,侵犯该妇女权益的是精神病院医师的错误诊断。但是,在这一案件中,对于精神病院医师的过错和侵权,法律没有过问,而正因为法律忽视了这一点,法院作出了对丈夫不公的错误的判决,也是对丈夫权益的侵犯。那么,医生的诊断是否需要法律的干预?医生的过错是否要承担责任?其责任是否有伦理上的根据和正当性?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思考。又如在南京脑科医院发生的案例:一未满18周岁的女孩以要父亲陪她看病为由将其父骗至脑科医院,医院在女儿的请求下,未经门诊,医院的医生就将其父亲“架住胳膊带往一间房间”,“被带到房间后,双手双脚立即被白布条绑住”,“在此后的11个小时里,刘先生全身不能动弹,还两次被注射了麻醉剂”。北方网(新闻前线),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4/02/20/000736363.shtml。
[18]Brundtland G.H.Speech at WHO/China Mental Health Awareness Raising Event.http://www.who.int/director-general/speeches/1999/english/19991111_beijing.html.
[19]我国从1985年开始就起草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草案)》,故笔者将统计开始时间设定为1985年。
[20]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在2013年5月才正式施行,而学者的研究几乎都是在此之前的,故研究所讨论的还是我国缺失立法(或只有草案)的情形。
[21]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博士论文,南京:东南大学,2005年,第93-102页。
[22]申明宏:《论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硕士学位论文,苏州:苏州大学,2006年,第4-6页。
[23]谢琦:《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第23-28页。
[24]王琼:《完善我国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10年,第17-24页。
[25]包括:《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此外,深圳特区在2011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26]狄晓康、肖水源:《我国大陆地区六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内容的评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年第26卷第1期。
[27]田佳灵:《精神卫生立法困境的法理探讨》,硕士学位论文,成都:西南民族大学,2011年,第1-2页。(https://www.daowen.com)
[28]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黄雪涛、刘潇虎、刘佳佳执笔,2010年,该报告可见于:http://wenku.baidu.com/view/3bb31b2acfc789eb172dc8b1.html,2011-9-14。
[29]戴庆康:《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评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3期。
[30]姜阳:《日本国精神卫生法与康复简介》,全国精神科护理学术交流暨专题讲座会议报告,中国吉林,2008年。
[31]王新,孙东东:《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第2期、第3期。
[32]张传祥:《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研究——兼论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12年,第1页(摘要)。
[33]杨甫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相关问题之我见》,《中华精神科杂志》,2012年第1期。
[34]李筱永:《从邹宜均案来看精神障碍者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10年第3期。
[35]杨晓飞:《论刑法中的强制医疗》,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19-31页。
[36]翟立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初探》,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
[37]刘东亮:《“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39]范肖冬:《对未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可行性探讨》,《中国卫生法制》,2009年第5期。
[40]《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当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否适用于非自愿住院决定程序,即当患者或其监护人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作出非自愿住院决定时,尤其是已经经过复诊程序和精神障碍鉴定程序以后,能否以没有精神障碍或虽有精神障碍但无需住院为由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机关或医疗机构的非自愿住院决定,第八十二条本身并不明确。
[41]成静:《论我国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必要性》,《宁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42]邝少明、刘鹏:《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价值分析》,《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43]王新,孙东东:《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第2期、第3期。
[44]张竹君:《从人权保护角度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国邱兴华案与美国欣克利案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45]陈瑶:《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及人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毛中明:《精神病人送治权研究》,《南昌高专学报》,2009年第3期。
[46]时延安:《中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之比较》,《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47]赖早兴:《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基于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48]Unsworth C.:The Politics of Mental Health Legisl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
[49]Thomas N.G.:Reconstructing Mental Health Law and Policy,London:Lexi Nexis Butterworths,2002.
[50]Frost L.E.,Bonnie R.J.:The Evolution of Mental Health Law,Washington: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2.
[51]Winick,B.J.: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Treatment of People with Mental Illness in Eastern Europe:Constru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21N.Y.L.Sch.J.Int'l &Comp.L.P537.
[52]Gostin L.O.,Gable L.:The Huma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abilities:A Global Perspective on the 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to Mental Health,MD Law Rev,63(1):PP20-121.
[53]Perlin M.L.: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Comparative Mental Disability Law:the Universal Factors,34Syracuse J.Int'l L.&Com.P333.
[54]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
[55]Bloch S.,Chodoff P.:Psychiatric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56]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
[57]Bloch S.,Chodoff P.:Psychiatric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