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的程序路线图
《精神卫生法》所规定非自愿住院程序,我们可以画出如下路线图:

图7-1 非自愿住院程序图
对上图作如下说明:
(1)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诊;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送诊;有伤害自身行为或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及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由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因此,送诊的情形分为三种:有自伤行为或自伤危险,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以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三种情形。下文将对此作批判性的检讨。
(2)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主体将有自伤行为或危险及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患者送诊后,医疗机构必须将其留院观察,并及时诊断出具诊断结论;而对于没有前述情形的疑似患者,被近亲属送诊的,则没有留院观察的强制性规定。
(3)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送诊的精神障碍患者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自伤行为或自伤危险的患者,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形的患者是否住院,全凭监护人的意志决定,而且患者本人没有异议权,没有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下文将对此作批判性的检讨。(https://www.daowen.com)
(4)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送诊的精神障碍患者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必须住院治疗,患者及其监护人不得拒绝治疗;如果患者或其监护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诊断结论出具后三日内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鉴定;再次诊断和鉴定结论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即出院。下文将对此作批判性的检讨。
(5)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有自伤行为或自伤危险情形而被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其监护人可随时要求出院,而且监护人要求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6)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医师对非自愿住院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7)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监护人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对《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监护人是否能满足诊疗实践需要、是否合理和正当,下文将作批判性的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