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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体现了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即精神障碍患者对其身体接受何种诊疗行为都有与其精神和智力相对应的自我决定权。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缺失严重,《精神卫生法》有所规定但仍不完善。本章重点探讨了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问题,同时分析《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也引用了国外的制度建设作为参考。从法制发展的角度看,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将会日益受到关注,制度也会趋于完善。

【注释】

[1]本章部分内容曾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为袁帅,指导老师为戴庆康)提交给东南大学申请硕士学位,收入本书时作者对此进行了修订和增删。

[2]探讨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文章主要有几篇,分别是:黄雄:《浅谈住院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2004年度全国精神病专业第八次学术会议论文汇编;张博:《浅析精神病住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王立伟、谢斌:《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上海精神医学》,2002年第14卷第3期;李功迎、李凌江:《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18卷第2期;王丽莎:《论精神障碍者的知情同意权》,《中国卫生法制》,2011年第19卷第5期。

[3]《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4]《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5]《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6]王斌全、赵晓云:《知情同意的发展历史》,《护理研究》,2008年第7期,第1785页。

[7]李功迎、李凌江:《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18卷第2期,第66页。

[8]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和五十条规定:所有精神外科手术、所有电痉挛治疗及相关主管机关公告的特殊治疗方式,如果患者是成年人,均应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严重患者,应取得其保护人的同意;如患者是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应取得患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患者是已满7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是严重患者,则只需取得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

[9]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33.

[10]尽管人们对“人是什么”的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但最根本和最具影响力并且真正左右人的自身定位的是“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合题。苏格拉底说:“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转引自卡西尔:《人论》,甘阳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11页。)

[11]“疯癫只有对于非理性才能被理解。非理性是它的支柱,或者说,非理性规定了疯癫的可能范围。”(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75页。)

[12]卡西尔:《人论》,甘阳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13]卡西尔说:“理性的思想,逻辑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所能把握的仅仅是那些摆脱了矛盾的对象,只是那些具有始终如一的本性和真理性的对象。然而,在人那里,我们恰恰绝对寻找不到这种同质性。”“人类自下而上的基本要素正是矛盾。人根本没有‘本性’——没有单一的或同质的存在。人是存在与非存在的奇怪混合物,他的位置是在这对立的两极之间。”(卡西尔:《人论》,甘阳译,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14]Marj Milburn:Informed Choice of Medical Services:Is the Law Just?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 Ltd.2001,Introduction,PP ix-x.

[15]Bakewell T.:The Domestic Guide in Cases of Insanity(1805),转引自:Thomas N.G.:Reconstructing Mental Health Law and Policy,London:Lexi Nexis Butterworths,2002,P8.

[16]原文:“The madman is not the man who has lost his reason.The madman is the man who has lost everything except his reason.”——Gilbert K.Chesterton.转引自Szasz T.:Mental Illness:Psychiatry’s Phlogiston.Ideas on Liberty(Irvington on Hudson,New York),2001,51(11):PP31-45.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页。

[18]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理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51页。

[19]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9.

[20]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见刘军宁、王焱、贺卫方:《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196-299页。

[21]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79页。

[22]赵西巨:《从知情同意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看其所保护之权利及其性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06页。

[23]赵西巨:《从知情同意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看其所保护之权利及其性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06-307页。

[24]赵西巨:《从知情同意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看其所保护之权利及其性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07页。

[25]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34-235页。

[26]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151.

[27]Dunn C.: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161.

[2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1-12页。

[29]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07-308页。

[30]李明、赵宏斌:《“融入”而非“隔离”:英国现代精神卫生政策的范式转换》,《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年第5期,第358页。

[31]精神疾病与社会排斥循环图来源于英国社会排斥局(Social Exclusion Unit)2004年公布的《精神疾病与社会排斥报告》。

[32]戴庆康:《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评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3期,第179-182页。

[33]转引自戴庆康:《权利秩序的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75页。

[34]沈渔邨:《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第1页。(https://www.daowen.com)

[3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36]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59-361页。

[37]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页。

[38]杨秀仪:《美国告知后同意法则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1期,第146页。

[39]Scott v.Bradford.606P2d554,557.Okla.,1979.

[40]杨秀仪:《美国告知后同意法则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1期,第148页。

[41]Joan H.Krause:Reconceptualizing Informed Consent in an Era of Health Care Cost Containment,85Iowa L.Rev.261,1999,PP271-272.

[42]杨秀仪:《论病患自主权》,《台大法学论丛》,2007年第36卷第2期,第243-248页。

[43]张丽卿:《刑事医疗纠纷鉴定之困境与展望》,医疗伦理与刑事法律学术研讨会,2007年。

[44]王皇玉:《论医师的说明义务与亲自诊疗义务》,《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137期,第269-270页。

[45]杨秀仪:《美国告知后同意法则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1期,第143页。

[46]杨秀仪:《美国告知后同意法则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1期,第248页。

[47]吴志正:《谁来说明,对谁说明,谁来同意——兼评医疗相关法规》,《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162期,第72页。

[48]高一书:《成人监护之意思能力判定》,《警大法学论集》,2007年第13期,第201页。

[49]李沃实:《英国二〇〇五年意思能力法治概述》,《警大法学论集》,2007年第10期,第254-299页。

[50]如《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将“自知力”定义为“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并且规定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第三十六条)。

[51]季建林、徐韬元:《精神病人的自知力》,《上海精神医学》,1994年第3期,第170页。

[52]李功迎、李凌江:《精神障碍者的自知力及其评定》,《国外医学》,2004年第4期,第222页。

[53]李功迎、李凌江:《精神障碍者的自知力及其评定》,《国外医学》,2004年第4期,第223页。

[54]草案中将自知力定义为:“对自己不正常的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做出恰当表述的能力。”

[55]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0-41页。

[56]高一书:《成年监护之意思能力判定》,《警大法学论集》,2007年第13期,第208-209页。

[5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八条。

[58]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4页。

[59]Joan L.O'Sullivan,Breck G.Borcherding.Informed Consent for Medication in Persons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and Mental Illness,The Journal of Law-Medicine,2003(26).

[60]Joan L.O'Sullivan,Breck G.Borcherding.Informed Consent for Medication in Persons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and Mental Illness,The Journal of Law-Medicine,2003(26).

[61]联合国:残障人士的法律能力与支持性决策,全文来源于:http://www.mdrights.org/html/343.html,2012-7-3。

[62]见本书第六章。

[63]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准备实施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该事件被媒体命名为“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社会各界围绕医院“见死不救”背后的法律困境展开深入探讨。手术签字制度为此饱受质疑。见http://www.infzm.com/content/27790/,2014年2月10日登录。

[64]Jeffrey Swanson et.:Psychiatric Advance Directives Among Public Mental Health Consumers in Five U.S.Cities:Prevelence,Demand,and Correlates,The Journal of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Law,2006(34).

[65]Alaska Q &A[DB/OL]http://www.nrc-pad.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91&Itemid=67,2013.

[66]Alaska Q &A[DB/OL]http://www.nrc-pad.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91&Itemid=67,2013.

[67]杨月珠:《医疗自主权的法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68]Jeffrey Swanson et.:Psychiatric Advance Directives Among Public Mental Health Consumers in Five U.S.Cities:Prevelence,Demand,and Correlates,The Journal of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Law,2006(34).

[69]DeGrazia,David.:Human Identity and Bio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68-170.

[70]Eric B.Elbogen et.:Competence to Complete Psychiatric Advance Directives:Effect of Facilitated Decision Making,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