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的国际规范性文件
2026年02月20日
第一节 精神卫生立法的国际规范性文件
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问题的特别关注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和声明,包括《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联合国,1971年)、《残疾人权利宣言》(联合国,1975年)、《夏威夷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1977年)、《精神病人人权宣言》(世界精神卫生联盟,1989年)、《马德里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1996年)、《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联合国,1991年)、《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和《促进精神障碍患者人权的指南》等[1]。(https://www.daowen.com)
世界卫生组织将上述这些相关的国际人权规范性文件分为了两类[2]:一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文件;另一类是精神卫生保健的国际人权标准,作为指南出现在一些国际性团体的宣言、决议或建议中。前者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第二类包括联合国的一些决议,如《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等。后者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为代表了一种国际共识,其能够也应当对一个国家的立法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