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法院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不能是由法院主动提起的。司法审查的启动,必须有人诉至法院。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司法审查,其本质就是要在法律上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诉至法院的权利。在非自愿治疗引发的侵权诉讼中[14],被告方往往以造成侵权的精神障碍诊断为由,企图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以同一个理由二次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故应该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有异议的权利,有权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精神病学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或非自愿住院或某种特定治疗措施后,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他们的代理人不服的,应该有权申请司法程序来复核诊疗决定。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https://www.daowen.com)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言外之意则须有诉讼主体之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种情形均是侵犯了接受检查诊治的精神障碍患者或非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理应由权利受损的主体行使诉权。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要确保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诉讼权利得到实现,最重要的就是要确认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如何最大程度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确认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即此处的民事诉讼能力,应根据其目前精神疾病状态是否影响本次诉讼活动来具体认定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司法机关根据鉴定结论和具体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考量,采取个案审理制度。[15]但是,我们应坚守的底线是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前,应推定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的能力。法院不得以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本身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而直接驳回精神障碍患者所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