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法定原则

一、住院法定原则

住院法定原则要求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实施条件必须是法定的,法律应规定该措施的实施对象(何种患者)、实施条件、送诊主体、实施主体(决定的做出者和实施者)、异议救济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适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这是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和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首先,根据权威精神病学专家的论述,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多为病史和精神状态检查,客观的生物学指标和物理检查结果较少;多依赖医生的主观判断和推理,少有医疗仪器检查的客观数据和影像资料验证[11];精神障碍临床诊断倾向于作“有病推定”,从案卷中尽量寻找有病的证据[12]。精神障碍诊断的主观性因此而饱受诟病,甚至有学者因此否定精神障碍诊断的科学性[13]。其次,精神障碍的诊断带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是基于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14]

尽管判断的主观性和价值判断属性并非是精神病学所独有,艺术、戏剧、音乐评论家的评判也是主观的并且有价值判断的成分,但后者的主观判断并不会导致任何人失去生命、自由或财产,而精神障碍的诊疗决定则不然。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实施不仅具有医学诊疗目的,而且还带有矫正精神障碍者行为及使精神障碍者隔离于社会的社会控制目的和功能。哈勒克(Halleck)说:精神科医生,不管他承认与否,都具有政治角色[15]。因为精神障碍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功能,带有主观性和价值判断属性的精神疾病诊治权和非自愿住院医疗不能仅仅是医学界的事,不能完全是由医生进行自由裁量,而应该接受法律的干预、监督和审查。精神病学限制精神病人人权的宽泛权力,如果缺乏精神卫生立法的法定条件的制约,将为权力的滥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为了防范主观的带有价值判断属性的精神病学带着“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和专断意志侵犯人权,精神障碍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

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涉及对精神障碍者自由的限制乃至暂时性的局部范围内的剥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原生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是人所异于禽兽的人之为人的质的规定性。[16]尽管这种自由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是一种与他人的自由相容的自由,但这种对自由的限制必须摆脱专断意志的强制[17],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人的自由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专断意志对自由的强制,限制个人自由的最低底线是法律的限制。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就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18](https://www.daowen.com)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人的自由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住院法定原则要求非自愿住院的适用对象、种类、期限、条件、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内容和适用程序、救济方式和途径等程序性内容均必须是法定的,法律均必须作出相应明确的规定,法律实施中应遵循正当的程序。在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任意实施。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对公民权益的剥夺和限制才可能不会过于随意,强制措施适用才可能避免被滥用,才可能避免恣意善断的危险。

西方学者指出的,精神病学具有权力武断和压迫的可能,威胁着个体的合法自主权,一直挑战着法治的普世原则。[19]世界卫生组织前总干事布伦德女士在2003年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违背人权标准的不当诊治是与精神病有关的主要国际法问题。[20]只有对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对象、种类、期限、条件等实体性内容和适用程序、救济途径等程序性内容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后,对精神疾病的诊治建立法律干预机制,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有法可依,才可能避免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被恣意滥用的危险。近年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因为上访、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原因而“被精神病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频发事件,均与相关法律规范缺位有关。[21]一旦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制度被滥用,所威胁的不仅是精神障碍者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使权利秩序中人人自危,威胁着每一个人的自由,精神病院将成为新型监狱,从而出现福柯所担心的“医学与司法的相互通奸”[22],法治将荡然无存。因此,可以说没有法治对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干预,就没有法治[23]

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6/119号决议)的原则16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对象、诊断程序和复诊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24]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缺位,一些地方如上海、杭州、无锡等制订了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但这些地方性条例已经超越了地方性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相悖[25],违反法治的精神和要求。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住院的适用对象、诊断和复诊程序等作出了规定[26],但尚有进一步完善和讨论的空间(笔者将在下面两章中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