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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的精神卫生关系充满矛盾和权利冲突,集中表现在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由自主权和其健康权的冲突及精神障碍患者自由自主权与他人安全权的冲突。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对精神卫生关系及相关权利冲突的实质进行伦理的审视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和把握精神卫生立法的伦理使命——即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注释】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39页。

[2]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1-92页。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0-309页。

[4]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页。

[5]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2页。

[6]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第18-22页。

[7]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44-545页。

[8]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9]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8-4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13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2页。

[13]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91页。

[14]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68页。

[1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8页。

[16]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6页。

[17]Carl Wellman:Real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202-203.

[18]徐小冰:《人权冲突及人权的协调实现》,《法学》,2005年第11期。

[19]Andrei Marmor:On the Limits of Rights,Law and Philosophy,1997,16,PP1-18.

[20]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21]葛明珍:《论权利冲突》,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第8页。

[22]葛明珍:《论权利冲突》,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第8页。

[23]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97-498页。

[24]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5]王克金:《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6]米尔恩认为:“和道德权利不同,法定权利不可能相冲突,因为实在法不允许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所有的法定权利都要服从司法的界定和解释,并且由法院决定特定的法定权利授权主体享有什么。当然,会有关于法定权利的争执,……但是,这样的争执必须由法院根据实在法来解决。一份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司法判决便消除了各方法定权利冲突的可能性。”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48页。

[2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8页。

[28]如需要详细了解这方面内容的,可参阅葛明珍:《论权利冲突》,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第8-15页。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2页。

[3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6页。

[31]哈耶克认为秩序有“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为的秩序”两种,而人类社会也有“自生自发的秩序”,作为“人为的秩序”的法律秩序需要尊重人类社会中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并能与其相吻合。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55-73页。

[32]当然有权利冲突论者认为侵权(越界)也是一种权利冲突(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54-357页)。但是我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正当,而侵权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所以侵权不是一种权利冲突,而是对权利秩序的扭曲。

[3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39页。

[34]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3页。

[35]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https://www.daowen.com)

[36]黑格尔说:“由于设定的存在是一种定在,也可能有自我意志和其他特殊性等物加入在内,因之,法律的内容和自在的法是可能不同的。”[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21页。

[37]葛明珍:《论权利冲突》,博士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第46-70页。

[38]李友根:《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初探》,见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公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辑。

[39]Theodor Meron:On a Hierarchy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80Am.J.Int’l L.1(Jan.1986),PP21-22.

[40]J.L.Mackie:Rights,Utility,and Universalization,See R.G.Frey:Utility and Right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PP88-89.

[41]Rex Martin:A System of Rights,Gloucestershire:Clarendon Press,1993,P148.

[42]H.J.McCloskey:Respect for Human Moral Rights Versus Maximizing Good,See R.G.Frey:Utility and Right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P134.

[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3页。

[44]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149页。

[4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20页。

[46]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是指由专门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事实上职权和法事实上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任何有权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法院等审判机关运用法律的审判活动(见许崇德:《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9页)。此处所讲司法均指狭义司法而言。

[4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76页。

[48]博登海默说:“一个立法机关应当以默许的方式把对法规的字面用语进行某些纠正的权力授予司法机关,只要这种纠正能确保基本公平与正义所必要的。”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38页。

[49]王祖承:《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第1页。

[50]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69-270页。

[51]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76页。

[52]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70-275页。

[53]沈渔邨:《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11、24页。

[54]Caroline Dunn: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137.

[55]Laing R.D.:The Divided Self,Harmondsworth:Penguish,1990.

[56]尽管对于人是什么众说纷纭,但人作为理性的动物或理性的存在,最具影响力。用苏格拉底的话说: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人类社会与人类社会之外的世界之不同,典型地表现在理智和理性统治的有序的群居社会的世界与莎士比亚《李尔王》中所描述的无政府状态统治下的丛林世界之间的差别。见Ignatieff M.:The Needs of Strangers,London:Hogarth Press,1990,P57.

[57]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35页。

[58]精神病学实践证明很少有精神病人意识到或承认自己有病,甚至有病入膏肓的病人仍然坚持自己无病而拒绝治疗的情形。见吴阶平:《中国大百科全书(现代医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660页。

[59]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85-286页。

[60]转引自福柯:《疯癫与文明》第2版,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94-95页。

[61]沈渔邨:《精神病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第11、24页。

[62]Brundtland G H.WHO/China Mental Health Awareness Raising Event[EB/OL].http://www.who.int/director-general/speeches/english/19991111_Beijing.html,1999-11-11.

[63]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2页。

[6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65]李建华:《权利意识:公民道德教育的核心》,《现代大学教育》,2002年第3期,第23-24页。

[66]对于这两个原则,何怀宏等译的中文版的翻译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的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0—61页)笔者认为这一翻译值得商榷,尤其是第二原则的译文,个人认为没有准确表达罗尔斯的观点。这两个原则的英文原文为: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they are both(a)reasonably expected to be to everyone’s advantage and(b)attached to positions and offices open to all.(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60.)

[67]罗尔斯说:“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运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力改善了较不利者的善,他们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2-83页。

[68]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83.

[69]杜瑞芳:《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第54-58页。

[70]有关这场“不规制运动”以及对立法的影响,请参见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91-102页。

[71]斯金纳:《科学与人类行为(Science and Human Behavior)》,英文影印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33-4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