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精神卫生立法概述
2026年02月20日
一、各国精神卫生立法概述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1年的统计,在接受其调查统计的184个国家中,目前有59.2%的国家拥有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在这些国家中,经济发达的国家占据了更大的比例,具体则可见表2-1。同时,在这些国家中有近一半(42%)国家的精神卫生法是在2005年后通过或修改的,其中大部分为欧洲国家,但仍有15%的国家的法律是在1970年以前制定的,主要存在于非洲、美洲及东地中海地区。[24]
表2-1 各地区制定精神卫生法的成员国[25]

此外,另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这184个国家中,有6%的国家既没有独立的精神卫生法,也没有在其他法律中提及精神卫生问题;26%的国家仅在其他法律中做出了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制定独立的精神卫生法;6%的国家制定了独立的精神卫生法而没在其他法律中提及精神卫生问题;还有45%的国家则两者皆有。[26](https://www.daowen.com)
由上述资料可见,目前全球的精神卫生立法还未全部普及,即使在有独立的精神卫生法的国家,有些立法也已经过时,法律没有随着精神障碍的看护、治疗和康复技术的进展,以及在服务开发和提供方面的改进而加以修改完善,这就不能很好地起到立法本该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出现相反的效果。因此,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的精神卫生立法一直处在发展完善之中。
但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制定了较为成熟的精神卫生法。笔者将分别选取在精神卫生立法方面有代表性的部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日本和英国作为对象,分析其各自的精神卫生立法,以期能对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