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的立法思路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85条,规定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细读《精神卫生法》,我们可以发现《精神卫生法》的立法思路:
(1)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是一群非常特殊的弱势群体。其特殊性表现在发生病变和功能异常的器官是负责人的思维和行为控制的大脑,精神障碍患者因此一定程度上丧失自知力和自制力。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因自知力的严重受损,身患重病而不自知,自制力严重受损,有可能损害自身及他人而不自知,构成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重大危险。为此,社会对精神障碍者存在或多或少的歧视。因此,《精神卫生法》需要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充分享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其依法行使司法救济权利。通观整部《精神卫生法》,就可以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关爱”“关注”“爱护”“保护”等词汇被大量使用。涉及监护人、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条款有七八处之多,足见立法部门为保障患者权益的良苦用心。
(2)坚持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和自由权的平衡。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人类之一员,应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和自由权,但作为精神障碍患者因其自知力和自制力的不同程度受损又构成对社会公众安全的重大威胁。《精神卫生法》必须平衡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人权与社会公众安全权的关系。《精神卫生法》一方面确立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不容侵犯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另一方面又对特殊情形下对威胁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非自愿住院的程序;既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又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平衡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和他人安全之间的关系;《精神卫生法》也规定了有伤害自身行为或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平衡了精神障碍者的自由权与健康权之关系。这种平衡是否到位、是否恰当,仍然有检讨的空间。本书将在后面对此展开讨论。(https://www.daowen.com)
(3)坚持精神障碍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卫生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在第二章用了11个条文规定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患者近亲属等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要求各类学校配备或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近亲属的相关责任,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精神卫生法》还对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精神障碍综合预防治疗管理机制,提高了公众心理健康意识,以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并规定了精神障碍治疗、康复设施的保障及精神障碍服务能力建设,以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的整体水平。为了通过康复巩固治疗效果,《精神卫生法》设专章规定了精神障碍的康复,要求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康复训练,并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并规定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残疾人组织、单位、监护人等主体在精神障碍康复训练中应负的责任。为了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质量,提高精神障碍的诊治预防效率,《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以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规定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医疗和康复机构,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等。
(4)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上,坚持尊重医学的专业判断和法律对精神障碍诊治的干预相结合的原则。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有赖于医学的专业判断,但因精神障碍的特殊性及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可能涉及对自由权的限制,为防范精神障碍诊断被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必须接受法律的干预。《精神卫生法》坚持精神障碍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禁止心理健康咨询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坚持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由精神科医师作出。《精神卫生法》又对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完善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等程序,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赋予了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精神卫生服务。针对非自愿住院,《精神卫生法》一方面规定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另一方面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规定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调精神诊断和治疗的自愿原则,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精神障碍者,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并赋予精神障碍患者和近亲属对精神障碍诊断结论的异议权利(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使非自愿住院的医学诊治决定能有效接受法律的干预和司法的监督,防止或减少“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回顾《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比较《精神卫生法》和其草案,可以发现最终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与第一阶段起草的草案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最终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自愿原则,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七条);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三十条);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对非自愿住院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比较严格详尽的规定;并对滥用精神疾病诊治权故意将没有精神障碍的人送入精神病院及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