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诊主体
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本质目的在于对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医疗措施,使其恢复健康或者是控制病情不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故对于其的接诊主体当然为医院,更进一步而言,是精神病医院。但是有资格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医院应该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就“硬件”方面,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因精神障碍属于一种特殊的疾病,对其的诊断、治疗都有别于其他躯体疾病,所以精神病医院的设施和设备都应该满足这一特殊性的要求,最突出的是在病区的设置上应该分别设立精神科男病区和精神科女病区,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可能会长期住院治疗,而且其辨别能力受损,男女病患不分开,可能会导致女病患受到男病患的性侵扰等问题。同时针对精神障碍的特殊性,在病房、病床的设计上都应有别于普通病房、病床。
就“软件”来说,因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康复无法用科学仪器准确探测,故还需有一整套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还不能仅仅局限在精神病医院内部。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定在各级卫生主管机关须设有“精神疾病防治审议委员会”,且其组成人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法律专家、临床心理学及社会工作人员。在法国,由各省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病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代表组织的成员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状况,以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32]而我国则间接规定在精神病医院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之所以说是“间接规定”是因为《精神卫生法》在规定精神病医院具备条件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设立,而是在进行某些非常治疗措施时要求“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33]目前,我国除了个别地方的卫生法协会组织对伦理委员会做了一些指导性的行业规定外,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精神卫生法》应该对精神病医院的“软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中法学、伦理学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