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sup></sup>
2026年02月20日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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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权利的核心与基础,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精神障碍患者是患者当中的特殊人群,他们是否有知情同意权,如何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学界的讨论仍然较少。[2]《精神卫生法》经过几易其稿终于颁布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3],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并且应当将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诉患者及患者家属[4],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治疗措施(如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及治疗精神障碍的实验性医疗),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5]。《精神卫生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说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备。
笔者将在本章中阐述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依据、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患者个人或者社会的积极意义、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能力瑕疵及其判断、同意能力有瑕疵的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支持性决策、替代性决策、预立医嘱),并在比较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