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法院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是法治原则所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的限制和暂时性的一定范围内的剥夺,而法治的最低要求是任何人未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被剥夺和限制自由[10]。如果说精神障碍患者受疾病控制的非理性行为对权利秩序构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需要对其采取非自愿住院医疗等诊治措施来预防、遏制和纠正精神障碍者的破坏,那么,权利秩序的内在运行逻辑同样需要建立一种扬弃和否定精神疾病诊治权异化的否定之否定机制,以预防、遏制和纠正精神疾病诊治权异化所带来的对权利秩序的破坏[11]。《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原则第6条规定:只有经国内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对其法律行为进行限制,并应当将此限制减少到最少限度。当精神障碍患者明确表明其不同意住院治疗时,如果要对其不同意治疗的意思表示进行否定,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措施,应当经过公平听证程序。
法院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是由精神障碍诊治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在权利秩序下,医学行业的责任是通过诊断、治疗、护理来治愈患者的疾病,使患者不被疾病拽出权利秩序,从而危及权利秩序;而司法的责任是维护正义和秩序,防止和遏制权利秩序被扭曲和破坏,并校正被扭曲和破坏的权利秩序。精神障碍的诊治具有治疗疾病的性质和功能,同时又具有社会控制的性质和功能。[12]如果说治疗疾病是医学问题,那么社会控制则必然涉及对社会控制权力的控制问题,即以法治——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法院最终审判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对社会控制权力的控制问题。其双重功能与性质决定了精神障碍的诊断不是医学的垄断,而应该是医学与司法共同的事。在作出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的过程中,医师只扮演一个医学鉴定的角色,只是鉴定病患是否患病,是否有自伤的可能,是否有非自愿住院的必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应归属于司法单位。[13](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是为了限制精神障碍诊断权的恶意滥用。有了法院对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的司法审查,精神障碍诊治决定就不是医学的垄断,一旦这种决定是错误的,也就有了纠正错误的机会,从而避免了精神障碍诊治的武断和专横。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施以的“恶意博爱”,凡是借口进行精神障碍诊治将所谓“患者”送进医院从而侵犯“患者”权益的,都将通过司法审查而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