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性质
2026年02月20日
三、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性质
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性质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实施问题。对此,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性质难以究明,则于解决具体问题,势必疑虑丛生,混乱与不确定。[8]只有对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才能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是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监护人的同意,医疗机构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患者实施的住院治疗。作为对精神障碍患者有监护职责的人,本着患者本人的最大利益,委托精神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强制住院治疗措施,而精神医疗机构并不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其对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措施并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一般的民事行为。精神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损害的,应该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9]因此,这种方式应被纳入民事审判程序提供的保护之中,主要由民法、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