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必要性
根据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现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 600万人,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病残率高,部分患者出现自伤、自杀或伤人毁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和危害;15岁以上精神障碍患者残疾数已达614万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约40万人。青少年和儿童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加,发生率逐渐上升,由1985年的8.3%上升到2005年的15.6%,目前受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及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 000万人。[1]面对日益严峻的精神卫生问题,如何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健康权益,成为精神卫生工作甚至是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议题。之所以要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健康权,是因为这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权利,而目前的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