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之理论意义
(一)伦理意义
1.精神病人的“人化”决定了他们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
从历史上来看,精神障碍患者在社会上的地位曾经有过一个发展的过程,即从“非人”到“人”的过程。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问:人是什么?人与动物的区别何在?这始终是哲学思辨的中心课题。人类在探寻自身的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回答,但最根本性的和最具影响力的,并且真正左右人的自身定位的是“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既然人是理性的,那么精神障碍患者就很容易因为某种程度上缺乏理性和判断力而被社会边缘化,很容易被界定为“异类”,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和存在就很容易被贬低乃至彻底否定。[25]历史上曾经有过将精神病人隔离出去的时期,“它们”不能享受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不再被当人来对待,而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权利。
但是,很早开始就有哲学家质疑“理性”的命题,认为我们不能将理性作为人性的唯一标准。在精神医学充分发展后,人们开始承认精神障碍患者与精神正常的人之间相同点远远多于不同点,这种不同不是质的绝对不同,而只是量的不同。[26]这种不同不能被认为足以让他们成为一种独立于我们的存在。我们需要承认精神障碍患者与我们共享的人性,让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到我们中间,共享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荣耀。英国学者卡洛琳·邓说:“精神病人获得尊重与关注的唯一希望是承认‘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拥有共同的人性。”[27]
将精神障碍患者人化,承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性、让他们回归社会后,精神障碍患者就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与正常人权利同等的重视与保障。
2.赋予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实质是对其意志的自我实现
黑格尔说,人之异于动物就因为他具有把自己转变为定在那种思维,即意志,而意志的根本规定性是自由,就如同重量是物的根本规定性一样。[28]自由是人的本质,而自由意味着自主,即人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独立的决定,不受拘束。精神疾病患者“人化”的过程中,就要求赋予精神疾病患者以自主权。剥夺精神疾病患者的自主权就是剥夺其人之为人的资格。尊重精神疾病患者的自主权,就是在精神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征求精神疾病患者的意见,让其有尊严地接受或拒绝疾病的治疗,将强制性的治疗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29]而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正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所以,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对其自我意志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二)社会意义
与其他生理疾病有很大不同,由于精神疾病病因的复杂性、精神疾病患者能给自身或者他人所带来的伤害,再加上传统思想认识尚未完全清楚,患者通常不仅承受着苦痛的疾病折磨,而且还招致他人的歧视和社会排斥。更严重的是,这种社会隔离感是造成精神健康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患者自杀的重要风险因素。与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患者存在的歧视和排斥相对应的是,精神障碍患者由此容易形成深深的耻辱感,并进一步加剧社会隔离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精神疾病与社会隔离的恶性循环圈[30],如图5-1[31]所示。

图5-1 精神疾病与社会排斥循环图
在这种恶性循环的过程中,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实质意义。当精神障碍患者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时,他的身上就贴了一层标签,往往不被周围的人所理解,遭受社会的偏见,甚至成为周边人群讥笑、嘲讽的对象,给其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32]医师在治疗和诊断的过程中需要非常谨慎,否则,他的诊断结果可能导致精神障碍患者丧失某些权利,前文也论述过,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这种制度设计之所以具有正义性,从学者的论述中也可得出:罗尔斯指出,正义的天平应该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在分配正义时,在坚持平等原则的同时,坚持任何不平等的伦理设计和制度安排都应该对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作出补偿,才是正义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处于“无知之幕”的笼罩下时,当我们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健康状况和周围环境和所属群体时,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选择这样的安排和设计;而只有当我们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得到保护,其他人的利益也才会得到保护。[33]
(三)法律意义
精神病学声称自己是临床医学的一个分支,是以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病症和疾病的发展规律,以及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一门科学。[34]正是精神病学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精神病人的行为并非是道德上的邪恶,而是医学上的疾病。由于法律和宗教只对于具有理智的人来说才是可能的,所以精神病学手段就成为了弥补法律、宗教手段不足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精神病学,是通过将权利秩序中的某些破坏者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并通过药物、手术等医学干预措施,强行改变破坏者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从而使其不再构成一种破坏力量,因此,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精神病学是对病人治疗与对病人管治的结合。也正是这一点成为了反精神病学运动人士的攻击对象,他们认为精神病学的唯一功能是社会控制。这种观点自然有失偏颇,但是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5]权力的滥用,是权力异化的开始,声称科学的精神病学的诊断权本身也可能异化。如果说精神病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需要精神病学来控制,那么防止精神病学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则需要通过法律来设定界限。作为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最重要的知情同意权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实际上是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同时对精神病学设定的一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