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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而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上没有疾病,而且也指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保护要从三个层面来考虑。在第一层面上,国家应加大精神卫生投入,建设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设施,开展精神卫生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在第二层面上,国家应建立良好的覆盖精神疾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精神障碍患者享受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保障其有能力、有条件享有精神卫生服务;在第三层面上,国家应建立健全、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体系,对于侵犯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行为提供及时、高效的救济。中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权的保障方面,已经有很大的提高,但与国际公约和文件所确定的标准还有差距,还需完善和改进。
【注释】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民政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
[2]王祖承:《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第1页。
[3]沈渔邨:《精神病学》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第1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83条。
[5]谢琦:《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
[6]《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序言: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7]12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组:《国内12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査的方法学及资料分析》,《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6年第19期,第65-69页。
[8]张维熙、沈渔邨、李淑然等:《中国七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査》,《中华精神科杂志》,1998年第31期,第69-71页。
[9]江开达:《精神病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第4-6页。
[10]江开达:《精神病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第4-6页。
[11]江开达:《精神病学基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第4-6页。
[12]马弘、刘津、何燕玲等:《中国精神卫生服务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686模式》,《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1年第10期,第725-728页。
[13]《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4]王健:《〈精神卫生法〉:26年难产路》,《民主与法制》周刊,全文链接:http://www.mzyfz.com/cms/minzhuyufazhizazhi/jujiaoyuzhuanti/html/696/2012-02-10/content-288087.html。
[15]《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6]《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第二至三款: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17]《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18]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原则11之15:临床试验或试验性治疗不得施用于未经知情同意的患者,只有在经为此目的而专门组成的独立主管审查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可允许无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患者接受临床试验或试验性治疗。
[19]《精神卫生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4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20]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教学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之需要,经拟定计划,提经有关医疗科技人员、法律专家及社会工作人员会同审查通过后,得实施下列特殊治疗方式:(1)精神外科手术;(2)其他经相关主管机关公告之特殊治疗方式。
[2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普通人群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2002.12—2003.2)结果》,全文链接:http://www.docin.com/p-358770240.html。(https://www.daowen.com)
[22]万宇、于润吉:《精神病院政府补偿机制的选择:以辽宁省为例》,《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年第2期,第53-55页。
[23]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第10页。
[24]37个地区具体为:山西省的晋城市、吕梁市;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黑龙江省的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安徽省的蚌埠市、亳州市;湖北省的鄂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防城港市;云南省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的拉萨市、灵芝地区、昌都地区、山南地区、日喀则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甘肃省的酒泉市、陇南市、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海东地区、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吴忠市、中卫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塔城地区和阿勒泰地区。
[25]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第10页。
[26]资料来源:《2011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全文链接:http://www.moh.gov.cn/htmlfiles/zwgkzt/ptjnj/year2011/index2011.html。
[27]王坤:《我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经济运行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
[28]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第34-36页。
[29]王坤:《我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经济运行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第60-66页。
[30]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第236-241页。
[31]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条:身心障碍者,系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限制或无法发挥,经鉴定符合相关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之下列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为范围:(1)视觉障碍者;(2)听觉机能障碍者;(3)平衡机能障碍者;(4)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者;(5)肢体障碍者;(6)智能障碍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颜面损伤者;(9)植物人;(10)失智症者;(11)自闭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碍者;(14)顽性(难治型)癫痫症者;(15)经相关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因罕见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碍者;(16)其他经相关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障碍者。
[32]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第五条:身心障碍者自付部分保险费补助之标准如下:(1)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全额补助;(2)中度身心障碍者补助二分之一;(3)轻度身心障碍者补助四分之一。
[33]王坤:《我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经济运行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第98页。
[34]例如:①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第16条第1款第1项:唯有在下述情况下,一个人才可作为患者非自愿地住入精神病院;或作为患者自愿住入精神病院后,作为非自愿患者在医院中留医,即:法律为此目的授权的合格精神保健工作者根据上文原则4,确定该人患有精神病,并认为:因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
②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第29条第1款:都道府县知事按第27条规定之诊断结果,认受诊断之人为精神障碍患者,且为医疗或保护若不使其住院即有因精神疾病而自伤或伤及他人之虞时,应使其在国家或都道府县所设之精神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35]James L.Levenson:Psychiatric Commitment and Involuntary Hospitalization:An Ethical Perspective,Psychiatric Quarterly,1986,P109.
[36]孙笑侠、郭春镇:《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第110页。
[37]Dunn Caroline:Ethical Issues in Mental Illness,Aldershot:Ashgate,1998,P22.
[38]《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39]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1]李海平:《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及住院治疗的主体问题探析》,《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月第11期,第50页。
[42]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60.(转引自: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93页。)
[43]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9页。
[44]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