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的目的
根据上述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司法审查内容的论述,可以得出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审查精神科医师诊疗决定的科学正确性,不是要对医学的专业性问题作实质性的审查,而是要审查精神科医师诊疗决定是否过度使用诊疗权力和不当使用诊疗权力而不当剥夺、减损或以其他形式侵害了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和医疗权)。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要将精神科医师的诊疗权移交给法官,而只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机制及其实施来协助精神科医师作出适当的决定;不是要保证诊疗决定的“正确”,而是要确保公平和程序正义。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认为法院比医生更有能力作出正确的精神疾病诊疗决定。司法审查只是为一个有可能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个体提供了一个申辩的机会,一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被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机会,一个由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机构独立审判的机会。这样程序正义中的机会是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专断意志强制所必须,以确保其程序上的公平和公正。医学伦理学家瑞兹内克(Lawrie Rezneck)曾说:“哲学治不了疾病,但哲学肯定能治好那些对疾病的不当定性。科学或许能帮助我们决定如何治疗病人,但哲学一定能帮助我们决定哪些人需要科学的治疗。”[8]套用他的话,司法审查治不了疾病,但司法审查肯定能帮助纠正那些不当的诊断。(https://www.daowen.com)
故对于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不仅需要医生的医学鉴定,还需要证明其具有高度的危害性,甚至医生的医学鉴定也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而对于已经“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者”需要纠错的,应当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出院的申请,由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公正的裁决。正如德国学者哥平根(H.Goppinger)和鲍曼(J.Baumann)等指出的,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自由被剥夺时,也应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享有宪法上所规定的未经法官裁判不得被剥夺自由的权利,未经听证而将其加以收容,无论如何是难以合理化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