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例原则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精神障碍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适用需要与精神障碍患者的严重程度相联系。首先在对象上应以“严重病人”为限,唯有精神病障碍患者所表现出来的危险程度较高,如自杀、自伤或暴力伤害倾向,并且经精神科医师诊断认为确实有必要时,强制其住院治疗才具有合理性。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中原则16对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满足何种条件的精神障碍者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唯有在下述情况下,一个人才可作为患者非自愿地住入精神病院;或作为患者自愿住入精神病院后,作为非自愿患者在医院中留医,即:法律为此目的授权的合格精神保健工作者根据上文原则4,确定该人患有精神病,并认为:(a)因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或(b)一个人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https://www.daowen.com)

比例原则还要求强制住院的期限长短,也应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恢复程度灵活调整,不应实行无限期制。《夏威夷宣言》中宣称:当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根本目的在于治疗,而非剥夺其人身自由。社会上出现的很多案例,将病人一关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情况,既违反了比例原则,也违反了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