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的标准

三、住院的标准

笔者已经在上文论述了自伤行为或自伤危险的非自愿住院属于救护性非自愿住院,因而只有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患者实施的非自愿住院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据此,依据我国《精神卫生法》之规定[21],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也随之明了——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首先,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所实施的对象必须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之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与普通患者相比,严重患者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他们无法妥善处理自身的事务,甚至不能适应社会生活。从卫生部2012年公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来看,严重精神障碍主要包括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当然,由于每位精神障碍患者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判断是否为严重患者,仍需由专业医生做出相应的诊断。

其次,关于“危害他人安全”,笔者已经在上一章节中进行了论述,此处即不再赘述。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问题为:如何评估“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即评估患者的这种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为何?在美国联邦法院通过的O'Connor V.Donaldson和Addington V.Texas两个著名案例中,确立了“危险性”标准,法院认为“如果在患者只是患有精神障碍而没有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强制的民事收容是违宪的”[22]。但是,关于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却仍是不容易确定。目前,在具体评估个人的危险性时,“一般会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危险的类型、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的类型是指会发生伤害的种类,如是对身体的伤害还是对财产的破坏;发生之紧迫性则是指危险会在何时发生,在一些地方的立法中要求这种危险是立即或在不久之后马上发生的;发生之可能性是指危险实际会发生的概率大小。根据这三个标准,最为严格的危险性标准是:确定会立即发生的严重的危险”。[23]

而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州要求危险性需能证明“个人最近的明显行为构成实在地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威胁”[24],即要求个人之前已经实施过相类似的危险行为。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Project Release V.James Prevost案中确立的“实质危险”标准正是印证了这一观点。依据该标准,“精神障碍患者实质上是否有伤人之危险性是通过其之前的杀人行为或其他会使他人感到害怕的严重伤人的暴力行为中表现出来的”。[25]据此可知,这一标准要求如果要认定患者有危险性,必须是其之前已经实施过严重的危险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由于非自愿住院所要限制的是患者的自由自主权,法律应当特别予以审慎对待,只有在确定患者确实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的危险行为时才应实施。如果患者只是单纯的语言威胁,而无任何实质性的准备行为,就不应当被认为有这种危险性。如果患者已经实施了某些行为,则可根据“行为的类型(身体袭击、行为威胁、言语威胁、财产损害、无目的伤害)、行为经常性、行为的近期性(距离申请前多少天数)、伤害方式(何种工具)以及行为目标(他人、自身、两者兼而有之)”[26]来进行判断。

同时,在探讨危险性的标准时,除上文所讨论的判断危险性的具体内容标准外,还需要考虑的是这种危险性的证明标准以及由何主体来判断这种危险性。在Addington V.Texas一案中,美国法院确立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一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较刑事案件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而言要宽松,因为精神疾病的诊断缺少客观标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诊断不确定与错误的情况,故很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来证明个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有人身危险性。但是,‘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更严格”[27]

此外,“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对非自愿住院的程序标准也提出了要求。“为了使这些证据更具信服力,必须要有独立的第三方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才能切实保障程序正义”[28],也使这些证据更具说服力。即危险性的最终判断主体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之相呼应的,无论是联合国还是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相关的文件中也都提出了非自愿住院必须经独立的审查机构的审查。[29]而其他许多国家与地区也都是如此践行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英国的精神卫生法庭等。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当医疗机构针对有危害他人行为或危害他人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出住院诊断结论后,患者或其近亲属对此有异议时,其可申请复诊,对复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30]所有这些救济程序都是精神医学所主导,没有规定独立的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对住院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精神卫生法》中规定的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程序标准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日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