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现有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现有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除上文提及的7部地方性法规外,我国目前还存在许多与精神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部分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法律文件,例如: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多部门于2006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于2007年颁发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在2012年颁发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还有卫生部与多部门于2008年共同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以及南京市卫生局在2011年颁发的《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等。这些法律文件对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展开起到了统筹规划的作用,具有指导性意义。

除上述指导性文件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某个与精神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在《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制度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监护制度制定条文的地方性规范。又如卫生部在2008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采用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首先需卫生部技术审核该医疗机构之资质,审核同意后,每例手术还需由医院伦理会审查通过,但就患者的权利而言,只是提到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却没有明确指出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进行手术。(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除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外,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公布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在2010年制定的《中国精神科医师道德伦理规范》,规范要求每一位精神科的医生在尊重患者的基本人权前提下,依据职业准则来对每一位患者负责。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业委员会早在2000年就公布了《心理评估人员道德准则》,它要求心理评估人员保持专业水准,采取严肃、认真、审慎的态度。这些行业自律性的规范性文件虽不具有强制力,但对相关专业人员而言亦是一个重要的准则要求,亦有提醒规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