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之概念

一、权利之概念

尽管康德曾说:对于什么是权利的问题,“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1],更有学者将权利这一概念当作“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并建议不要试图给“权利”下形式上的定义[2],但人们对权利的概念的探索并没有停止过。根据张文显教授的总结,对于权利的定义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和选择说等八种之多[3],可谓众说纷纭。但是,各种定义本身又很容易受到其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以至于有学者感叹:给权利下定义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4]

基于权利概念定义的分歧,有些学者在解释权利概念时,开始尝试转换角度,不去定义权利,而是去分析权利的基本要素。如夏勇先生提出的权利5要素说(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5];葛洪义所提的4要素说(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行为)[6];吕世伦、文正邦所提的3要素说(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7],范进学所主张的1要素说(“只有且唯有‘正当’与‘正当的’才是权利的构成要素”)[8]。因此,对权利要素的分析,并没有消灭分歧,并没有使问题简单化。

笔者认为事物的性质应该是由其本质要素决定的。探讨权利概念之本质,在于揭示权利之本质要素。笔者曾经提出并论证权利的本质要素是正当[9]。只要正当的东西,就是权利,至于这种东西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东西本身是正当的。在人际互动的共同体中,一个人能够正当得到的东西,就是他(她)能够正当期待他人予以尊重并让其获得的东西。黑格尔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0]。人际互动、交往的展开与可能,是基于人对自身人性的认识和对他人人性的认同。人基于自身人性的认识而要成为一个人,人的自由意志要延伸到物(要支配物)以实现其人性的尊严,即黑格尔所说的人与物的根本区别在于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的本质不过是要“把自己转变为定的那种思维”[11]。人在将自己的意志延伸到物,在占有和支配物的过程中产生了权利的主张或诉求,即黑格尔所说的“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12]。但是,作为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不仅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也意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作为“自为地自由意志的存在”的特性和存在,人基于对他人人性的认同而要尊敬他人为人、尊敬他人的人性尊严,而在尊敬他人的人性尊严过程中,基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观念,产生了意志的冲突与协调,产生了延伸和支配的当与不当的问题,并最终产生了以正当为其本质要素的权利。基于权利之上的人际互动的人伦关系的关键是界定:什么是权利主体应当得到的?或者说是权利主体的获得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并能够正当地期待他人尊重的?

基于正当性基础的不同,权利有道德权利、伦理权利和法律权利之分。(https://www.daowen.com)

道德权利发生在主观的道德领域。在道德领域,人人都有评判是非的标准和尺度;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能会对“正当”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同的道德权利观。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道德权利是指“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13]。因而在道德领域中的权利是不确定的。

伦理权利所依存的领域是伦理,即客观的人伦秩序中所存在的理(人伦之理),是不依主体个人的喜好和立场的不同而不同的。在个体基于自身对正当性的认识而努力寻求其自身道德权利的实现中,必然与他人的道德权利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碰撞中,形成共同体中为共同体成员所普遍接受的权利界分和共同规则,即人伦关系中的规定,即人伦之理,也就是伦理,就如同物与物之间“相摄相拒”而必然形成客观的“物理事像”中的“自然法则”(物理)一样,人与人“相爱相憎”而必然形成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则(伦理)[14]。在这样一种人伦关系中,人们开始去认识、把握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精神,并基于普遍的意志、普遍的精神和人伦之理,修正其自身主观的道德权利之诉求,产生客观的伦理权利。对于这样一种伦理权利,人们只能去试图发现它,但不能去改变它。

法律权利是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现的权利。法律权利存在于人为的制度设计中,却不应当是人的任意安排,不应当是立法者的任意和武断。法律权利应是立法者对伦理权利的发现和确认,是对客观人伦秩序中的正当样态的记载和表达。康德说:“如果在自然状态中甚至连暂时的外在的‘我的和你的’都没有,那么,对人们来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的义务,其结果就不存在任何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进入其他状态的责任。”[15]伦理权利不仅是法律权利的根基和本源,而且也是法律权利继续保持其合法性,使法律权利秩序继续得以维系的根据[16]。因此,作为规范和界定法律权利的立法不应是立法者的任意和武断,而应是对客观人伦关系中所存在的伦理权利的发现和记载。立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取决于其所记载和反映的客观人伦关系中的伦理权利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