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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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对源发于人际交往秩序并调整人际互动的规律的发现和记载。立法是否真实反映和记载了这一规律,需要将立法成果通过司法运用于实践进行校验,需要司法对法律的再发现。精神卫生立法也不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精神卫生关系中涉及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而法治的要求是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被限制自由。因而精神疾病的诊治接受司法审查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司法对精神障碍诊治的审查,则被法治原则限制住的国家公权力,很有可能利用精神障碍诊治而绕开限制,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极大的威胁,社会也就没有法治。国家应通过各种制度建设,如精神障碍患者独立诉讼权利的确立、独立委托代理人权利的明确、律师援助制度的完善等,为精神疾病诊治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1]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40页。

[2]《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并没有要求必须由二名以上精神科医师诊断,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再次诊断程序时要求必须由二名以上初次接诊医生以外的精神科医师诊断,给出再次诊断结论。但从其他国家立法来看,即使在初次诊断中,也要求有二名精神科医生一起诊断,才能对患者进行非自愿住院程序。从精神障碍诊断的主观特性及精神障碍诊断结论所带来的对自由权的限制这一严重后果来看,谨慎处理,要求二名以上的医师进行诊断更具合理性。见本书第五章第四节和第八章第三节的相关论述。

[3]《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作出诊断结论。

[4]Unsworth C.:The Politics of Mental Health Legisl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P11.

[5]戴庆康:《精神疾病、行为控制及其伦理冲突》,《医学哲学》,2004年第7期。

[6]《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7]《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8]Lawrie Rezneck:The Nature of Disease,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1987,P11.

[9]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台北:元照出版社,2004年,第219-266页。

[10]“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律渊源最早出现于1353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威斯敏斯特自由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任何人无分身份或情况,非依正当法律程序应讯,不得被逐出与没收其土地或租地,剥夺其继承权,与处以死刑。”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均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了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体现了法治传统和精神,对人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关怀是正当程序追求的终极目标。(https://www.daowen.com)

[11]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60-188、270-271、340、342-343页。

[12]戴庆康:《精神疾病、行为控制及其伦理冲突》,《医学与哲学》,2004年第7期;Philip Bean:Mental Disorder and Legal Control,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13]Philip Bean:Mental Disorder and Legal Control,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14]重庆小玫案:江津姑娘小玫起诉曾强制收治她的医院,奔波两年都无法立案。该案被媒体报道后才被法院受理。医院认为小玫患有精神障碍,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她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庭当即表示只有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小玫是否有精神障碍,才能确定她是否有主体资格。参见《重新鉴定是否有精神病,女子奔波2年无门》,链接:http://cq.qq.com/a/20080728/000012.htm。上海周铭德案:周铭德起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本案原告周铭德在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长达2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状态,其对本案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尚需司法鉴定予以明确。但因周铭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致本院对于其对本案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予以判断。故,原告周铭德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具备法定条件,应予驳回。”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3765号。

[15]孙会艳、黄富银、蔡伟雄:《论民事诉讼能力及其分级》,《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3期,第34页。

[16]《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17]《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8]《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对象和条件为:(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9]《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20]英国1999年4月拟订的《〈1983年精神卫生法〉修订建议》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如果病人不服医生的强制医疗措施决定而提起诉讼,精神病人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代理服务,也可以从独立的医疗专业机构中获得医疗鉴定意见。参见戴庆康:《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评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3期,第179-182页。

[21]我国于2008年签署并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