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建议

三、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

如上所述,虽然我国《精神卫生法》已正式施行,但现行法律中仍存在着缺陷,不能真正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因此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明确精神障碍的送诊治疗、住院与出院等程序,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对于因有自伤危险而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患者,赋予其本人异议的权利,包括独立提起复诊、鉴定乃至诉讼至法院的权利;同时,立法应明确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在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前,均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亦享有独立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处理前述事务的权利,以保障患者本人的诉讼权利;此外,制定与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之相关政策,使之与精神卫生立法中相关规定相衔接,使立法具有实践操作性。

(二)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政府和卫生部门应高度重视精神病的防治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精神卫生知识尤其是对精神障碍、精神症状及其治疗康复知识的知晓率,减轻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寻求专业帮助。这既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及时釆取正确和专业的治疗途径,重视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又能够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https://www.daowen.com)

(三)加强政府的财政补助力度

精神卫生已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政府公共财政应当充分保障精神卫生机构运行的经费投入。首先,从投入地域而言,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精神卫生机构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是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设备采购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其次,从投入内容而言,一条完整的精神卫生保障链需从供方与需方两方面进行补偿:(1)从供方角度考虑,一方面,基于当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现实,各地应当增加本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规模,包括精神卫生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医疗设备购置更新以及部分防治款等;另一方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人员开展常规精神卫生项目,承担了政府在精神卫生防治方面的公共职能,政府对此部分开支应加大补偿力度,以体现政府是公共卫生服务主体的原则。(2)从需方角度考虑,政府的财政补助应包含:①有严重危害社会倾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社区有效管理;②期间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免费用药治疗和必要化验;③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急性发作期,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给予免费住院治疗。[30]

(四)制定适合精神障碍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困难。建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适合精神类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考虑这类人群的经济负担能力,尽力确保每一位患者在需要时都能接受及时恰当的治疗,以真正保障其医疗保障权的享有。具体而言,首先,应继续扩大医保范围,真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每一个人。对于交保确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应当予以一定补助。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身心障碍者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依据该办法,台湾当局应全部或部分承担极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碍者[31]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自付部分保险费,以保障身心障碍者的健康等权益[32]。其次,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应加大对患者的补偿力度,改革“重住院、轻门诊;重治疗、轻预防”的不合理补偿机制。目前我国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多数不能报销门诊费用,除部分地区外医保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没有优惠政策。医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对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政策倾斜,采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扩大门诊报销范围,对跨地区就诊的病人实行与本地区就诊相同的报销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