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论探讨

第一节 理论探讨

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与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监护人的利益关系,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与精神障碍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更涉及一个正常的公民或者一个根本不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无自身危害倾向也无危害他人倾向的轻微患者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权利问题。因此,“非自愿住院”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完全交由医生进行判断肯定不合理。(https://www.daowen.com)

很显然,对于“非自愿住院”要严格区分医学问题与法律问题,必须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对于将公民采取“非自愿住院”,不仅需要医生的医学诊断,还需要送治者举证其具有自伤或自伤危险、伤害他人或伤害他人危险,甚至医生的医学鉴定也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而已入院的患者需要纠错,也应当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出院的申请,由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裁决。对于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程序上出现的瑕疵,以致患者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也应当由法院出面纠正。对于不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与医生及其他欲对其进行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之间就患者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以及是否需要继续非自愿住院治疗,乃至是否为精神障碍患者等方面的争执,在一个遵循法治、法院最终审判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权利秩序中,需要一套法律解决机制来解决。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性机制就是法院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