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成立至抗战前学校陶瓷教育的发展
1927 年至1937 年,在历史上被记载为“民国”的黄金十年,在我国近现代的陶瓷教育历程中也属于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鉴于国家各项基础建设的发展,对各种专门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政府将具有职业技术能力人才的培养放在了突出地位,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而且还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厉行职业教育发展措施,完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以致使人们有着这样的认识:“现代社会,无职业即无生活,故任何人对于职业上所需要之智识、才干、技术、体格及境遇,倘无职业的适性,则个人生活之安定与国家社会之福利,绝无由以增进,以故职业指导之实施,最为必要。”[1]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政局一度较为稳定,这为陶瓷教育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大环境。然而,由于长期的军阀混战,加之连年的天灾,农村经济凋敝,满目疮痍,当时即便是中产之家庭也难以供给子女攻读大学教育,能够接受中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众多家庭和学子们追求的中级目标。由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办理中学相对较易,所以“省市则竞办高中,县市则竞办初中,甚至县以下各区亦有创办中学之举,而私人之办学者,几若中学外无学校可办”。[2]相应地,因为办理职业学校须有充足、完善的设备,学校方有实习的机会,较之办理普通中学要困难得多。据1929 年的《全国中等教育概况统计》数据显示,在中等教育中,每个高级中学生需经费126 元,初级中学生77元,师范生110 元,而职业学校的学生则需要155 元。[3]由此,造成当时中学众多,而职业学校数量较少,且多办理不善。据统计,1930 年,全国有初中1320 所,中学554 所,而职业学校仅有272 所,其中有85所还属于附设于中学或师范之内;该年度全国公、私立中等教育机构中,计有学生514 609人,而其中职业学校学生仅有34 852 人,占6.77%,普通中学学生数则为371 422 人,占中等教育总人数的77.13%。[4]由此造成一个这样的结果,大批中学生毕业后,“以无生产技能之训练,无由从事于各种职业,而又自视过高,不能如小学毕业生尚可择就一业,进退彷徨,莫知所适。普通中学遂为世所诟病”。[5]时任教育部普通教育司司长的顾树森对此现象有这样的评论:“现在实际情形,高初级中学兼设各种职业科者,绝无仅有,而独立之职业学校,更寥若晨星。即旧有之甲乙种实业学校改为职业学校者,亦甚少。所以大多数小学毕业生,不问将来升学与否,一律升入中学,致毕业后,不能得有一技之长以谋生活,结果成为高等游民。”[6]鉴于此,1931 年4 月2 日,教育部令各省市,从本年度起,普通中学过多而职业学校过少者,应暂不添办高中普通科及初中,而酌量情形添办初级农、工科职业学校,各县立中学也应逐渐改组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各普通中学应一律添设职业科或附设职业科;各新设职业学校或中学附设职业科,应宽筹经费,充实设备,切实养成学生的劳动习惯及生产技能,并增加经费扩充旧有的各级职业学校。与此同时,1931年4 月2 日,教育部颁布《职业教育设计委员会规程》;1932 年12 月,国民政府颁布了《职业学校法》;1933 年3 月,教育部制定了《职业学校规程》,规程要求,职业学校应单独设置,各省市原设省市立中学内之各种职业科,应自下学年起,斟酌情形,将职业科以外学生并归其他中学,改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设科、命名、修业年限、学费等均依该规程之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将职业学校培养目标定为:“培养青年生活之知识与生产之技能”;具体实施的训练有六种,即锻炼强健体格,陶融公民道德,养成劳动习惯,充实职业知能,增进职业道德,启发创业精神。为了鼓励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不收学费,省市立、县立和联合立职业学校分别由省市县款和联立各县县款支给。在职业教育的办学中,注重职业学校的实习,各科学校均“应以先实习后讲授为原则”,以便于学生更好、更快地理解知识、掌握技能。实习场所视环境和实际情形或由学校自设实习场地,学生自行计划、组织、经营、耕种、收获,等等,实习时间以每次3~4 小时为度。方式有个别实习、分组实习和共同实习多种。实习前应预定工作方案,依方案次第实施,并对实习的经过进行记录,上述种种规章措施,使得职业教育在学校的类别、层次及数量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一时期的陶瓷专门职业教育有江西省立陶业学校,四川省立陶业专科职业学校,浮梁县立初级陶瓷职业学校,福建省立德化陶瓷职业学校,苏州磁工科职业学校,江苏宜兴初级陶瓷职业学校等。其他学校中开设陶瓷教育科的高等学校有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广东省立工业专科学校等,在中小学方面则有景德镇市立中学、景德镇镇立女子公学和萍乡上埠小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