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至新中国成立前陶瓷教育的艰难演进
抗战爆发后,为了满足战争对于相关人才的需要,制定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政策是当时政府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民国27 年(1938 年)4 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确立了战时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教育、民众等各项方针。对教育的规定如下:“改订教育及教材,推行战时教程,注重于国民道德之修养,提高科学的研究与扩充其设备。”[1]为适应战时的特殊需要,还规定“训练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与以适当之分配,以应抗战需要;训练青年,俾能服务于战区及农村。”[2]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在战时这一特殊时期的教育内容和服务对象。不久,教育部又制定了《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该纲要制定了战时九项教育方针和十七项实施要点。其中职业学校教育应“为发展生产实业之教育,以注重公民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陶冶,劳动习惯之养成,职业知能之增进,创造精神之启发,俾养成各种职业界中等创业及技术人才为目的”。战争条件下,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要求被迫降低,培养具有劳动习惯且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中等技术人才是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要求。这点在随后的《创设县市初级实用职业学校实施办法》中进一步得到了验证。办法中规定:“为谋养成实用技术人员,以解决一县人民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必需之供给,允许各县设置初级实用职业学校;各省教育厅应会同建设厅民政厅调查各县市主要农业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物之产销与供求实况,分类编制统计,呈送教育部。根据调查统计,各县选择一地生活需要最切要而最感缺乏之职业,决定办理学校之地点及设置科目。”[3]并指出学校设置以与生产机关合作办理为原则。
1942 年8 月,第十六届全国职业教育讨论会在重庆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并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实施纲领》,该纲领规定:“职业教育是用教育方法使人人依其个性尽其对国家民族及人群之义务,同时获得生活的能力和乐趣,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4]本纲领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基础性服务型性质。为保证战时教育的连续开展,教育部颁布了《战区内学校处置办法》,将已经发生战争的地区和国内容易受到敌人攻击的地区归为战区,对这两类地方的教育需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必要时,学校暂时停闭,将重要的账簿、册籍,学校贵重且易于移动的设备隐藏起来以保存教育资源。为了鼓励职业教师安心教学,按质保量地培养出时代需要的人才,教育部于1943 年10 月颁发了《国立职业学校职业科目教职员补助金办法》,办法中强调:“为谋技术训练的推进及职业学校教职员安心服务,职业学校教职员按月依照薪给另发20%至50%的补助金,其他职教员的补助金由校长拟就百分比及数额报教育部核定。”
在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方面,中共提出要改革过去旧的教育方针和制度,摒弃一切不合理的办法,实行以抗日救国为目的的新课程和新制度,实行国防教育。1937 年,在陕西洛川县召开的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教育政策方面施行以抗日救国为目标的新制度、新课程。实施普及的、义务的、免费的教育方案,提高人民民族觉悟的程度。规定了教育是为战争服务的,教育与劳动要相结合的教育方针[5]。随后,毛泽东又在《论新阶段》中提出:“在一切为着战争的原则下,一切文化教育事业均应使之适合战争的需要,因此当下的教育首先要改订学制,废除不急需与不必要的课程,改变管理制度,以教授战争所必需之课程及发扬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原则。其次创设并扩大增强各种干部学校,培养大批的抗日干部。再其次广泛发展民众教育,组织各种补习学校……提高人民的民族文化与民族觉悟。最后办理义务的小学教育,以民族精神教育新后代。”[6]此时期的教育内容和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与战争相结合、适应战争形势的特征。
1945 年8 月15 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在全国人民欢呼庆祝抗战胜利之余,如何进行战后重建,恢复战争给当时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带来的重创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道现实的难题。经济、文化、教育的复元,首要解决的就是人才问题,而教育可以为经济、文化、国家复兴提供大量的人才支持,因此解决教育复原问题成了头等大事。虽然建国之举千头万绪,但国人多数认为“建国以教育为第一”。国民政府方面相继出台了《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师范学校规程》等一系列教育法规。由于所需人才数量极大,加之新的形势对人才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仅仅依靠大学和专科学校还不够,因此,必须将发展职业教育置于重要的地位。1946 年4月3 日,教育部颁布了《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办理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奖励办法》,翌年4 月,颁布了《职业学校规程》,教育部通过政策法规的倾斜鼓励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创办职业教育,而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欲办理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应依照教育部颁行的《职业学校规程短期职业训练班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之教育法令办理,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训练班之各实业机关或职业团体必须具有充分的设备人才,可供设校利用,愿筹设学校而缺乏经费时,亦得将详细情形呈报教育部,由部酌予补助举办[7]。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如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考察地方职业教育,致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恢复、增设国立职业学校,增设地方职业学校,发展地方职业教育,鼓励创设私立职业学校等。在上述措施的推动下,江西省立陶业专科学校、四川省立江津窑业职业学校、甘肃省立华亭陶瓷职业学校、国立高级窑业职业学校、江苏宜兴陶业学校、广东省立高陂陶瓷职业学校、福建省立德化陶瓷职业学校、景德镇东方艺术学校等一批陶瓷职业类学校应运而生。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些普通学校和艺术院校中开设了陶瓷教育。如国立南京中央大学、北平艺专、国立杭州艺专、山丹培黎工艺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