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对于国际法治格局的引领作用

(二)大国对于国际法治格局的引领作用

国家总是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在各种各样的国家之中,大国尤其起到了中坚作用。从世界近500年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由崛起的大国引领世界主旋律的基本规律。其中包括15—16世纪的西班牙和葡萄牙、17世纪的荷兰、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法国、20世纪以后的美国,以及21世纪之后的中国。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大国在引领世界发展的时候,并不仅仅是使用强硬的实力,而更多是建立起伦理高点和治理的制度性、结构性、组织性模式,然后用道德的力量、规则的力量来领导其他国家与其共舞。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荷兰在17世纪界定了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规则和海洋自由的观念;英国在18世纪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贸易自由的观念,并推动了全世界市场体系的贯通发展;法国在19世纪用人权、民主这样的现代政治文明来改造自身,同时给全球治理秩序带来了一股新空气;美国在20世纪提出了以国际组织营造集体安全、以国际法引领全球秩序的主张。尽管这些思想主张在实现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不同的困扰,但是这种规律一直影响着国际社会治理框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尽管各国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种观点的表达最终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概略评价,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大国在用自己的硬实力和软实力来满足自身发展要求、实现自身梦想的过程中,也一直在用国际公共利益、公共需求、共同伦理的主张来满足其他国家的诉求,使得国际社会能够避免完全靠实力说话的状态。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不总能做到真正贯彻其所主张的伦理标准。例如,荷兰在倡导海洋自由的同时也在展开掠夺行径,英国在促动全球市场构建的时候也会将亚非国家视为非文明国家,并为其所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提供微弱的借口。美国虽然以自身的愿望和力量主导了联合国,但在数十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多次被谴责对古巴封锁的时候,却长期保持充耳不闻的态度。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做法说明了美国所主张的伦理标准是双重的,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遵从、严守这一标准,另一方面其自身却不一定按照这一标准执行。以上合理解释了为何到现在为止,国际关系依然没有实质性地脱离大国政治、强权竞争的状态。实际上,这种状态的风险是很大的,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严重的。冷战时期的安全困境仍然没有远去,而大国对于小国的任性欺凌仍然历历在目。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如何保证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各国做到言行一致守住其伦理主张、道德标准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